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目的在于明确发生纠纷后的救济途径及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为此,笔者拟从二者的概念、异同、归责原则、救济途径及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作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①)为了保证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而与劳动者建立的相对固定的雇佣关系。
其特征为:1、雇佣关系相对固定,不是临时性、阶段性的。2、劳动者的报酬组成较复杂,一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保、保险等福利待遇。3、其形式一般为书面形式,也包括口头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4、其用工主体由法律规定,即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前文所包括的内容相同)或个人为完成某一特定事项而与劳动者形成的雇佣关系。
其特征为:1、雇佣关系具有临时性;2、劳动者的报酬是单一的;3、形式一般是口头形式,也包括书面形式;4、其主体(用人者)较广泛,既包括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二、异同
从上文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两者既有相似之处,亦有明显的区别。
其相似之处在于:1、都是一种雇佣关系;2、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动、权利是获得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及雇佣者的义务是支付报酬,其权利是享有劳动者提供的劳务。
其区别在于,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形式及空间相对自由,可以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或邀请他人共同完成,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管理关系,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及形式往往由用人单位规定,且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创造较优越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除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外,还要保证实现劳动者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从理论上讲有明显的区别,但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或由于当事人的约定不明,仍会给二者的区分造成一定困难,所以不能仅以某一表面现象如劳动报酬、提供劳务的时间、形式、工作性质等来武断地判断某一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列或劳务关系,而应透过双方的约定和事实上的关系特征综合判断。
如某单位为了绿化、美化环境,与王某等三人约定,由王某等三人按设计好的绿化方案对该单位进行绿化,并约定了劳动报酬,预计需时三个月,该雇佣关系虽然时间较长,但由于王某工作量是特点的,显然属劳务关系。在绿化完成后,该单位又与王某约定,由其对所栽植的花草、树木进行保养、维护,亦约定了劳动报酬,但未约定工作时限。由于其工作量及工作时限具有不确定性,故该单位与王某的关系属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将劳务关系界定为民事合同关系更为恰当和直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义务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其权利为获得约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义务为支付劳动报酬,其权利为接受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将劳务关系界定为民事合同关系,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更直截了当,二者更易区分。该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在合同法中虽无名文规定,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完全符合民事合同的一般要件。
三、归责原则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处理因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之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伤亡是由劳动者的故意行为引起的,即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劳动者的全部损失。而在劳务关系中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则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救济途径
按照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当前劳务争议案件救济途径尚不尽人意,对此笔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有详细论述③。而劳务纠纷则无需经过仲裁程序,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五、法律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在归责原则及赔偿费用的计算和赔偿方式上,应严格适用劳动法及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不得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其它诸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的费用计算方式。而在审理劳动关系纠纷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计算赔偿费用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注:
①《劳动法》第二条;
②《劳动法》第三条;
③见李西军《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三秦审判》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