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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09-11-26 13:34:08 打印 字号: | |
  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的制度,即指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把数罪的,或者在判决以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判之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应将数罪按照本法的规定依法合并处理的制度。

  本法第69条规定了我国对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别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这一规定表明,对于死刑、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对于附加别采取并科原则,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根据本法第69条之规定,本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是综合原则。

  判决属于以前犯数罪的,按照本法第69条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罚以内。即先并后减,将漏罪直接判处刑罚,并按照本法第69条所确定的原则确定应判处的刑罚,从中减去原已执行的刑期,即应执行的刑期。 

  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犯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听判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之规定进行并罚。即先减后并,将新罪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刑罚剩余的刑期,然后按照本法第69条之规定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所确定的前后相继的实际执行的刑期,有可能超过本法第69条所规定的管制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的最高限。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