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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重塑法官司法良知的现实意义和有效途径
作者:关勇梁  发布时间:2009-12-18 15:34:1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近些年,法院系统屡屡爆出腐败串案,让人怵目惊心,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法律的代言人,在一些百姓的心目中产生一定程度的怀疑,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影响,公平正义等法官所应具备的价值观在极少数法官心中发生了动摇。正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的:许多案件,只要凭着人的良知,就可以明断是非。从腐败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些法官不是法律水平和司法能力低下,而是司法良知的丧失导致司法腐败的一再发生。本文从探究良知、司法良知的内涵出发,深入剖析当代法官重塑司法良知的客观因素和时代背景,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得司法良知显得尤为重要。而当代中国社会处于利益多元、矛盾交织时期,司法良知需与时俱进,注入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丰富内容。司法良知不是法官与生俱来的,是经过从业前后精心培养、排除干扰细心呵护的,本文从五个方面阐述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激发、长久保持司法良知的长效机制。全文共6288字。

  以下正文

  一、司法良知的内涵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2008年在一次法院工作会上指出:许多案件,只要凭着人的良知,就可以明断是非。一些地方法院院长也认为,相对其他困难而言,重构法官基本的理想、价值观才是最艰巨的工作任务,有的法官别说司法理念、价值取向,连起码的良心都丢失了,那才是最可怕的事情。可见在搞清楚“司法良知”的内涵前,首先要对良知这一概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良知是一种内心信念,是一种道德守衡,也是一种价值取向,更是人性基础。古人说“天理良心”,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就是因为人是有思想的,有最基本的判断善恶是非的能力。康德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说:“良知就是判断正当与否的普通理智,而普通理智则是指一种具体认识和使用规则的能力,和抽象认识规则的思辨理智能力不同,它总是需要一个来自经验的例证。良知和思辨理智各有其用,前者用于在经验里边马上要使用的判断上,后者用于凡是要一般地、纯粹用概念来进行判断的地方。” 普通理智也就是最起码、发自内心、下意识不用掩饰的判断能力,良知就是这样一种普通理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良知不是与生俱来、从天而降的,有一个培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在中国经历的百年动荡把过去的道德共识在相当程度上摧毁殆尽,而如今社会又进入一个利益多元时代,努力恢复和重塑中华民族经过几千年洗礼过的优良传统美德,共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良知,在当今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良知是一种内心信念,难以捉摸,看似虚无飘渺,但通过人一定的行为能深切地感受到。司法就是实实在在的,司法良知就体现在法官的言谈举止和司法裁判过程中,具有职业性和更高标准、更强的时代使命感。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使命。法官的审判活动始终贯穿着一种道义责任,即其所作出裁判必须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必须体现法官对是非、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而评判的依据不仅靠事实和法律,更需要法官自身的司法良知。法官的司法良知,是指法官应具有公平正义、公正廉洁、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水平、丰富的司法经验、勤业敬业精神,而作为新时期法官,还应具有司法为民意识和群众观念,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追求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而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是司法良知的直接体现和归结点,是司法良知的灵魂。

  二、重塑法官司法良知的客观因素及时代背景

  (一)法律的局限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司法良知存在的基础。

法律规范往往是原则性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而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具有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否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在立法时不可能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由于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一定的不适应性,法律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一定不足或缺憾。

  司法中隐含的原则是:同类事件作同等处理。亚里斯多德在论及法治优于人治时曾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是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是谁都难免有感情……”, 而法律是靠人来实施的。相同的事实,经法律的逻辑推理推出相同的结论,只是法律在实施中的理想状态。 正如我们找不出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我们也找不出完全相同的案件事实。法律总是生活在变化莫测的社会现实中,法律的三段论逻辑原则不足以预测和解释现实生活中的判决结果的差异性。

  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多样性,要求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查明了案件事实,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依据法律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增强法的可适用性、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在具有司法良知的法官手中,它是一把公平正义之剑;在司法良知缺失的法官手中,公平正义将被击得支离破碎。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作为司法者,其具备司法良知的程度决定着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妥当与否。天理,人情,国法,法官身处纷繁俗世,却要居中裁判,没有一定的“定力”,是很难做到的,这“定力”就是司法良知。法官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不可能超然于世俗和自我,但司法良知就是法官的“定海神针”。

  (二)当代中国社会处于利益多元、矛盾交织时期,司法良知需与时俱进,注入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丰富内容。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取得全面进步,但是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当代中国呈现出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心态日益复杂、社会矛盾不断交织的新特点。热点、焦点问题引发的敏感案件层出不穷,单纯的坐堂问案,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局限于狭隘的司法理念,只讲案件出手,不管百姓心里感受,只顾完成任务,不管外面波涛汹涌,缺乏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不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会办小案酿成大错,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新时期的法官必须具备与时代发展同步的司法良知,才无愧于法律守卫者、践行者这一光荣称号。

  (三)司法良知的缺乏是司法腐败的根源。

近些年,法院系统屡屡爆出腐败串案,让人怵目惊心,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法律的代言人,在一些百姓的心目中产生一定程度的怀疑,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影响,公平正义等法官所应具备的价值观在极少数法官心中发生了动摇。

  进入市场经济、商品社会,拜物主义、金钱至上观念、及时享乐思想等在不少人心中扎下了根,许多人变得浮躁起来,整日想着能一夜暴富,想方设法寻求快速致富之道。法官身处滚滚红尘、物欲横流之中,身负庄严神圣职责,本应保持清醒头脑,克制不当欲望,公正司法,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少数法官却没有经受起考验,心灵发生了扭曲,他们认为:商品社会中一切都可以交换,司法权当然可以交换自己所想要的。

  德国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指出,“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 综观司法腐败案例,涉案的法官各级法院都有,其中不乏专业能力很强的高级法官、大法官,是他们法律知识欠缺,还是司法水平低下?都不是,根源在于他们丧失了司法良知。有学者说,“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但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法官断案并非单纯的客观活动,相当程度是法官自身的主观活动,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良知,直接影响到案件裁判的公正与否。

  三、建立激发、保持司法良知的长效机制

  人常说:做一件好事容易,做一辈子好事难。一定程度说出了法官长久保持司法良知的不易。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始终如一地禀持司法良知,永保法律天平的不偏不倚,公平正义普照人间。

  司法良知区别于一般的良知,更多了一些职业性,强化和提升了一般意义的良知。在当代社会,法官肩负更多的使命,司法良知也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司法良知不是法官与生俱来的,是经过从业前后精心培养、排除干扰细心呵护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激发、保持司法良知的长效机制。

  (一)培养坚定的法律信仰,将其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

  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中国共产党基于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带领中国人民,信仰从不动摇、不松懈,坚忍不拔,排除各种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举世瞩目。人是有思想的,也是有信仰的,思想使人超脱了一般动物,信仰决定着人行动的方向。法官的法律信仰就是法官司法的“指南针”、作人处事的“定盘星”。 法律对于法官来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谋生手段,而是为之献身的神圣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可以随意摆布。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忠诚不可动摇。只有这样,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思维,法律信仰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 是法官司法良知的基点。

  (二)不断提高自身综合法律素养,炼就过硬的为民司法本领。

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良好的为民司法的意愿,法官还得具备相应的法学理论水平、高超的司法能力,也就是具备为民司法的“本钱”,司法良知毕竟是通过法官的司法实践来实现的。

  打铁还得自身硬。法官应自觉地不断提高自身综合法律素养,丰富自己的社会经验,深刻洞察社会现实,将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融为一体。法律是一门实践科学,法官审理案件,不仅需要法律规则,还要综合把握案件的本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进行比较衡量,做出实质判断。所以法官必须具有广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以及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等,这就要求法官不断地刻苦学习、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在具备高度的法律专业技能的同时,还须全面掌握审判工作所涉及的学科领域的知识,并不断地运用这些知识研究和解决问题。

  (三)树立与当代中国社会合拍的法律意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一新时期法院工作指导方针。

  当代法官司法良知的内容更加广泛,要求更高,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

  培根认为:“每一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那个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应当知道,一切法律如果不以这一目标为准绳,则所谓公正就不过是一句梦呓,而所谓法律则不过是不灵验的谶语。法官与君主和政治家负有共同的使命,他们应当携起手来,以避免司法与政治发生矛盾。在制订政策时,执政者要考虑到法律。在执法时,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司法的重大错误,有时是可以引起政治动乱甚至国家倾覆之危的。所以,法律与政治绝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法律绝不是孤立存在的,司法也不能照本宣科,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我国将迈入人均GDP3000美元阶段,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矛盾比较集中,发展中积累的一系列问题短期内难以很快解决,一些群体性事件爆发突然,瞬间升级,社会上许多敏感、热点、焦点问题考验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法院的审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当代法官迫切地需要更新司法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人民司法,树立与时代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廉洁是为法官者的本份,却被极少数法官背弃了,极少数法官的不廉洁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这些年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一系列约束、处罚法官不廉洁行为的规章制度,将有助于树立法官廉洁意识,提升司法良知。

  (四)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量化管理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三者有机统一。

  案件质量、效率、效果能直接体现法官的司法良知,也能通过一些量化的指标对法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审判活动是一个互动中的动态过程,审判管理要在充分尊重审判规律的前提下,将审判过程和审判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起来,客观地反映审判动态过程的实际情况,进而通过过程控制,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结果和效果(主要是社会效果)管理。审判量化管理机制就是把审判质量与效率在审判工作(包括执行工作)中各环节的相关任务具体化,根据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工作的不同特点,设立具体量化指标,使复杂的审判活动具体化为能够体现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具体内容。对审判工作从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进行量化的信息跟踪管理,定期分析通报,使管理工作有效地作用于审判工作,实行有效的过程控制、监督和管理,畅通审判的各个流程和环节,保障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信息化技术为法院审判量化管理搭建了现代化的平台,也使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量化管理机制成为可能。通过计算机对所有案件的录入,建立从立案到归档整个流程所有案件信息的数据库,借助计算机系统处理信息的高效性、满足需求的多样性及方便、快捷等优势,审判工作的量化管理得以完全实现,法官的业绩考评趋于科学、合理,增强了法官自我约束能力和竞争意识,激发了法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促进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保持司法良知。

  可以说,科学合理、具有良好操作性的审判量化管理机制借助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就会如虎添翼,审判量化管理涉及的许多工作现在更具操作性,如审限管理。

  虽然各级法院对加强审限管理一再强调,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没有依托案件信息计算机处理这一现代管理手段,在实施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即:由于立案、审理、归档各个环节信息不通畅,各部门各司其职,审判庭、审判人员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将案件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庭长、院长汇报,则院长、庭长受限于案件信息的封闭性、迟滞性,对案件进度、审限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审限监督滞后,督查难以有的放矢。不是制度和领导管理的缺位,而是客观上由于案件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审限监督“马后炮”现象(案件已超审限或未超审限但发现即将届满审限时已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坚持公正为民司法,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审判工作又好又快,不能仅局限于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要急老百姓之所急,想老百姓之所想,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审限预警”机制,依托案件信息计算机管理手段,使案件信息在一定时间段在院长、庭长与审判人员之间保持相对同步,审限监督就有针对性,审限问题就公开化、透明化,法院司法为民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也就落到了实处,能收到好的成效。

  (五)利用网络媒体推行阳光司法,使司法良知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曝晒。

  近年来,许多法院推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从立案、庭审到执行整个过程向社会公开,并公布监督电话,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在网络媒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大众对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的社会和舆论监督,使法官对违法违纪不能为、不敢为,使司法良知化为主宰每个法官内心和行动的自觉自愿,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来源:户县人民法院《法官论坛》
责任编辑:巨西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