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汉代三位“判官”在不同的司法良知和职业操守支配下,作出不同的法律选择,折射出司法良知的重要性。作为新时期的法官,探究司法良知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新时期司法良知应坚持“三个至上”原则。“三个至上”是指导新时期法院工作的行为指南,更是我们司法工作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我们务必从思想深处对“三个至上”原则予以明晰,并坚决将其付诸于工作中去。法官是司法良知的忠实捍卫者和践行者,作者从自己10年前办理的一起案件拷问自己的司法良知。然后重点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廉洁等方面阐述司法良知外化的职业道德,法官不仅要坚守司法良知和法官职业道德,而且要唤起社会的良知和公民的善良。(全文共7032字)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与此相应,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凸显。享有“正义化身”之誉的法官,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官的道德操守从来没有如今天这样受到关注。司法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与司法良知密不可分,司法权威与法官的人格魅力紧密相连,而法官良知又往往与法官的职业道德密不可分。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涌现出了数不清的“判官”,“判官”或秉公裁判,或枉法屈判,留给后人评说。但驱使“判官”们作出裁判的原动力无疑就是旧的司法良知及其所尊崇和信奉的职业操守,要探究现代社会司法良知,我们不妨先查知一下旧的司法良知,笔者从历史长河中撷取了三个人物,以期大家能从中发现某些端倪。
第一位苍鹰郅都,喜欢刑法,杀人不眨眼。办案时,不管是平民百姓,还是宗室列侯,一视同仁,严酷对待,好多犯罪的贵族都被灭族抄家。从个人品德上说,郅都公而忘私,洁身自好。谈私事的信件,他不拆封,行贿求情,他不接受,请托办事,他不理会。
第二位酷吏能臣张汤,张汤是杜县(今西安市)人。张汤处理案件,有四种模式:其一、如果是汉武帝要严办的人,他就交给执法严酷的人去审理;其二、如果是汉武帝想宽恕的人,他就交给执行宽松、公平的人去审理;其三、如果他审理的是豪强,他一定要想着法子予以重判;其四、如果他审理的是平民百姓,他常向汉武帝口述,按法律应当判刑的,他还是请皇上裁定。可见,张汤审案,完全是揣摸汉武帝的心理倾向办案,毫无执法的公平性可言。
第三位被赞为“燕赵多奇士”的江充。“迁为水衡都尉。宗族知友,多得其力者。久之,坐法免”。 “巫蛊之祸”的制造者,其被斩,且使好几万人白白丧命,就连汉武帝自己也被弄得骨肉相残。
比较上述三位“判官”,我想至少有两点可以明确:不同的司法良知和职业操守(道德)导致的历史结果截然不同,更能折射出司法良知的重要性,不重视司法良知的探究,我们就有可能栽跟头;旧的司法良知和现代社会的司法良知是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博古论今,可以使我们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作为新时期的司法工作者,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考究司法良知,梳理司法职业道德操守,我们责无旁贷。
一、社会主义新时期探究司法良知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新时期,新的法律、法规的出现,致使人们对固有事物的认识产生了新的思维和理解,社会处于转型期,经济飞速发展,贫富差距拉大,人们的价值观、荣辱观,社会的道德风尚,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从而导致人们在道德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新的分歧。
作为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法官的行为,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形象和品格,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评价,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而且影响着司法公信力。这是我们现在要谈司法良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之所在。
相同的案件,适用相同的现行法,不同级别的法院或不同地区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部门处理,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除外)。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由不同的人员执行,可能会有不同的执行结果,相同的案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免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产生合理性怀疑。任何人都不能抹杀人民法院工作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但成绩不讲跑不了,问题不讲不得了,社会主义法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沉淀,我们的司法良知到了非谈不可的地步。我在10年前处理了一件民商事案件,原告张某1976年从山区迁到山外平原已落户成家,1996年组上将已分配给张某的2.1亩责任田,强行收归组上,后又分给该组其他成员,同年张某诉至我们法院诉请停止侵害,我院认真研究了案情,参照上级法院的同类型案件,支持了张某的诉请,该组上诉,上级法院以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从而导致村上又将张某家庭其他成员的责任田全部收归组上,导致张家5口人,数年无地可种,想想该起案件,我的心一阵阵发凉,特别是原告张某的上诉材料中谈到了“苍天何在?良知何在?”我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谈到该案,现在又谈起,就是要唤醒良知,唤醒司法良知,唤醒全社会的司法良知。
二、新时期司法良知应坚持“三个至上”原则
良知是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品格、道德上好与坏的认识,作出正当行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作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悔恨的感情。良心是一种对道德上有义务履行的行为(或不正当的行为)必须坚定地履行(或防止)的执着信念。 司法良知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即法官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基于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
缺乏良知的法官不会积极地追求公平和公正,就会陷入一种冷漠状态。有良知的法官会能动地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和内心确信,将“诚实和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地体现在案件裁判之中。有良知的法官有一种舍我其谁的情怀,那就是“只向真理低头”。
新时期司法良知应坚持“三个至上”原则。“三个至上”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为指南,更是我们司法工作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司法工作者务必从思想深处对“三个至上”思想予以明晰,并坚决将其付诸于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去。
第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最本质的特征是其阶级性,法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我国宪法确认的领导党,革命年代它带领中国人民取得最后的胜利,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它又领导中国人民一心一意搞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事业至上。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人民法院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自觉地为大局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牢固树立、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法院工作的最终目的,要始终把人民利益至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注重为人民群众排扰解难,采取有效的便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的司法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抛开“人民”谈司法是空谈,司法不服务于人民就不是我们的人民司法,我们的司法工作要矢志不移地将人民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我们司法良知的“灵魂”,也是社会主义司法与其它司法最本质的区别。
第三、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司法观是司法工作者的司法诉求。司法工作者的弘扬正气,保护善良,惩治邪恶,为经济,社会,文化保驾护航的武器就是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我们的看家法宝,我们的武器是宪法和法律,因其固有的内在本质属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将宪法和法律理解好,掌握好,驾驭好,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同时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还应有更高更深层次的含义,那就是司法工作者不但要把在宪法和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更要推动全社会、全人类将宪法和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叫“一人富裕是小富,全社会富裕才是真正的脱贫致富”。
三、法官应是司法良知的忠实捍卫者和践行者
法院应当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的非法干预、人情的影响及利益的诱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根本裁判原则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是一个特殊群体,从送达传票、开庭审理、分析案情、翻阅案卷、处理实体事务和程序事务,通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具体工作,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出于朴素的情感,人们要求法官要公正、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高公众对司法乃至政府的信任,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律、对社会的正义性充满信赖,从而树立了法律权威。
大学毕业到法院工作已14年,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已办理了几百件,但有一件案件却时时拷问着自己的司法良知,使我常常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愧疚感。这就是10年前我处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从接手案件到送达法律文书,我总认为他们原本是一个幸福的家庭,虽然经过诉讼,但原告撤诉后他们会回到从前。两个月后原告到法庭来找我,说他们之间确实没有多大矛盾,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他才起诉,经我劝说认识到自己不对后,他撤诉了,没想到妻子想不通,后到镇司法所和他协议离婚,他碍于面子也同意。他希望我能帮他做他妻子的工作,促使他们重新和好。当时我很犹豫,不管吧,他俩确实很恩爱,管吧,案件已处理结束,人家理解你,说你确实为他们着想,不理解了,又可能节外生枝,我说考虑几天再说。几天后,原告又来央求我给他妻子做工作,让其家庭和睦,如不是我份内的事,他可以付我报酬,我婉言谢绝了。后因工作繁忙,我也未能再做这对夫妻的工作,最终他们分道扬镳。每次想起此事,内心总感到不安。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带着我们的司法良知去做工作,他们完全可能和好如初,但理由种种,种种理由,然而,我的行为却未能使我的司法良知至今得到宽慰。这是不是司法良知的缺失?
司法良知是一种内心信念,是一种道德守衡,也是一种价值取向,更是法官人格基础,它可以促使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正确把握立法本意,在良心的支配下,通过反复权衡和比较,从而作出确定性选择,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良知不是他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人的本性便是对自己的一个律法,这律法为人的本性之律法这一事实,就是强制人去服从这律法的义务”。 因此,法官具有与其司法职业相适应的职业道德意识是司法良知的必然要求。“法官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外化的职业道德行为的过程,也就是其所认同和内化的相应法律规范物化为实际的自觉的公正司法行为的过程”。 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如何,不仅关系到其个人的形象和品格,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评价,不仅关系司法公正,而且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在和谐社会的功能发挥。
法官职业道德是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具有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下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即法官基于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深刻理解,在进行司法审判活动中,只有法律的利益而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时刻关注司法公正,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应当具有刚正不阿的精神。
法官的司法活动在微观上看,通过对每一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支持符合社会的品行;在宏观上看,每一个正确的裁判,就是一个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一次道德品行的评价,其确立了整个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传递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证其裁判正当性和权威性。“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其道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司法公正不仅要实体公正,而且要程序公正,不仅要实际公正而且要形象公正,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以理服人,禁止单方接触,避免因个人言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2、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和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主题,司法公正是司法效率的目标,司法效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要求法官具有效率意识,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公正体现为对正义的追求,效率则在程序中得以体现,也是正义的一种表现。现代司法改革,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追求司法效率,在两者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对正义的追求,是建立在法院按程序办事,在期限内及时审结之上的,我们追求司法公正并不是无限度地寻找客观事实,这在很多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程序上的公正,却很容易掌握。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及关于证据的解释 ,都体现了追求程序正义。当我们用怀疑的眼光看待运用正当程序所得的结论是不是客观事实时,我们不能忘记为了寻找客观事实而牺牲了多少宝贵的财富,包括法院的人力、物力、时间,最终还是有许多案件达到了完全的客观真实。这时我们就会反思我们的作为,要得出理想主义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遥不可及的,并且是不可预知的,到底怎样才会是司法的最大价值?这几年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让正义成为一个让世人看得见的公正,就得以程序办事,坚定以合法程序得出判决就是合法判决的理念。这时就要对程序的价值进行分析,程序的公正也是一种正义,是通过审判客观规律所反映的正义,以损失较少的公正(这种较少的公正时常是不可及的,如客观真实)而获取更大的公正(树立裁判权威意识,让公众依法行事)。
3、保持清正廉洁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与廉洁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高公众对司法乃至政府的信任,保持法官的内心高尚与自重。因此法官应当以清廉,简朴为美德,甘守清贫,淡泊名利,洁身自好,坚守信念,固守精神家园。
法官的使命在于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受到各种形形色色的物质、诱惑和来自社会各种压力的干扰,如果法官抵御不了这些诱惑,排除不掉干扰,他必然不能主持正义,很可能会背离法律,滥用权力,枉法裁判,走向腐败堕落的道路。因此对法官提出如下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钱物和其他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性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法律顾问,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法官要甘于清贫,耐得住寂寞。
4、遵守司法礼仪
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开庭时按规定着装并保持整洁,应当准时出庭,庭审时集中精力,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情,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5、加强自身修养
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具有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6、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正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法官应当谨慎交友,谨慎出入社交场合,慎重对待当事人。
法官的职业道德主要通过法官运用智慧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来体现,法官的岗位在庭上,法官保持良好的庭审形象,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在依法公开的前提下,给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说理的机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后,作出理性判断。
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道德选择的过程,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要运用自己的全部经验,专业知识和思维能力,在良心的支配下,通过反复权衡和比较,从而作出确定性选择。法官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对法官而言,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进法官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的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
法官的精神家园不会繁花似锦,那里栽培着法官必备的人文情怀,公正品质,正直秉性,善意,责任,为正义的执着,培植着法官的精神支柱——司法良知。我们崇尚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尊重每个生命的平等,价值和尊严,坚定与法同行的职业信念,不畏强势,不滥用权力,为社会正当权利和公平正义而奋斗。
21世纪是一个竞争激烈,充满挑战的时代,作为法官,更应清醒地认识到肩上的重任,职业的神圣和崇高,只要我们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在审判活动中,继承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弘扬新时代的道德风尚,就一定能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过去的一年,对我们而言,是个多灾多难的一年,天降雪灾,人为骚乱,突如其来的地震,在灾害和磨难面前,我们有太多可贵的发现:刚毅的民族性格,强烈的同胞情怀,广泛的社会良知和朴素的善良,在灾后重建中,我们还将重塑我们民族的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唤起了国家的良心,社会的良知和公民的善良心灵。我们深知,在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有比法律更重要的,那就是我们的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