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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功能的回归:浅析遵从法官良知的案结事了
作者:巨西挺  发布时间:2017-06-05 15:54:12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司法活动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我国社会环境下,司法活动不仅要取得好的法律效果,还要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案结事了,回归到解决争议、化解冲突这一诉讼功能上来。决定司法结果的因素既有当事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也有法官自身因素。法官是法律的化身。作为法律帝国王侯的法官,自然在诉讼功能的回归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官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法官的良知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是最重要的。因为法官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有无司法公正、决定是否能够实现案结事了。因而,法官良知、法官良知的提升,才能使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遵从法官良知,实现案结事了。全文共8239字。

  当代社会,法律的终极追求无外乎是“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既有精神层面的,也有物质层面的。关于精神层面的“人文关怀”既有情感的,也有政治的,国内外都有述及。而关于物质层面应是满足于人们的物质追求,但是到底我们将物质层面放在什么层次去理解?是一种物质判断?还是一种物质占有?按照传统的观点,司法仅仅只是对物质的一种判断,而并不创造物质。但案结事了却兼顾这两个方面,并且在诉讼中完成,而支撑这一观点的就是法官良知。法官良知不但能够判断物质,还能创造物质。因而,司法运行过程中不仅需要法官良知,还应进一步提升法官良知,推动社会的发展。

  一、案结事了与案结事未了

  1、案结事了与案结事未了的内涵

案结是结案的另一种称谓。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结案是指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诉讼案件的判决、调解、撤诉(含按撤诉处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几种处理方式。司法过程中的“了”是指诉讼纠纷得到了结。“事了”是指当事人在法院的诉讼程序终结,法院作出裁判或者调解以后,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不再具有争议,当事人双方对法院处理的纠纷结果予以认可、接受。

  “案结事未了”,则是指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仍然提出上诉、上访、信访、或申诉,这其中的上诉与申诉虽是法定程序,但仍然是“案结事未了”的一个体现,是法院个案处理社会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上访与信访则不是诉讼过程中法定程序,反映的情况大体上是对承办法官投诉,与自己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期待存在差异引发的对实体处理不服;对程序存在异议,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等。

  2、关于案结事了的不同理解

  司法的基本功能是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各类案件,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取得“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效果。这符合宪法对法院的工作定位,也符合社会分工对法官的角色定位。诚然,法官的天职是对有关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处理并做出决定,以个案的公正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的立身之本是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对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

  虽然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且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官日益职业化和专业化,不少法官在审判中更注重对法律规定本身进行深入研究,更多地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角度,立足于法学理论的层面考量公平正义。但是他们也忽视了案件裁判结果的当事人认可度,以及在现实状况下,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和合理期盼。 肖扬在耶鲁大学的演讲中提出:“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判决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为此,中国司法机构提出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问题。”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提出,要求法官在案件裁判时要尽可能的做到解决争议、化解纠纷、案结事了,实现诉讼功能的回归。

  二、关于法官良知的内涵分析

  (一)、关于良知的内涵及社会认知

  学理上的良知是哲学社会科学范畴中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而对于良知的概念学理界尚无统一的定义。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所谓良知,是指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在与他人取得某种一致之基础上个人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的自觉和认同;良知的基本属性是其普适性。 然而,欧洲人使用的良知概念,其意义并不等同,与其说是社会伦理层面的“共知”,不如说是个人道德层面的“自知”,与其说是普遍主义的,不如说是个体主义的。质言之,欧洲人所谓的良知,虽然在性质上也有普遍伦理主义(且不说这种普遍伦理主义究竟是实质主义的,还是形式主义的)的取向,但更有个体道德主义的认同,它是一种处在“自知”与“共知”之间、兼具“自知”与“共知”两重属性的实践律令。

  社会的人普遍认为,良知,是个人的行为准则和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行为义务,是人们分辨是非、正义、人性善恶的一种伦理道德观念。人们普遍认为良知是一种个人与生俱有的、良好的伦理道德,而良好的伦理道德却还要靠后天的个人修养。因此,良知也许与生俱来,但保持良知却要靠个人的后天修养和自觉磨练。

  (二)、法官良知的内涵与外延

  不同的职业以本行业的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则,其职业伦理道德共有意识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人们依照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模式既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系统的和谐与稳定。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形成是与法官职业的存在密切相关的,也是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标志着一个职业群体独立意识和职业意识的逐步成熟。 作为司法职业中的法官,应当代表社会的良知进行审判活动,他满足人们对于法官的普遍期待的方式是,尊重事实和遵守符合人道精神的法律——这构成了一个法官的良心。作为法官,对于证据、事实和需要适用的法律所进行的判断必须本着一个法官应有的良心进行。正如雨果所说:“对人民来说,唯一的权力是法律,对法官来说,唯一的权力是良心”。法官的责任是对证据和事实作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一部好的法律应当符合社会的道德和良知,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体现了对社会良知的遵从。一个法官对于善恶是非的判断符合法律和法律的精神,也就符合了在社会准则和信念基础上形成并与之相一致的个人良知。

  身为法官,只要其能够自觉意识到社会的普遍道德法则以及自己所应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并将之付诸实际的司法活动,就可以说他是一个有良知的法官。 具体来说,法官良知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司法公正;

  2、司法效率;

  3、司法效果;

  4、法官廉洁;

  5、法官礼仪;

  6、法官自身修养;

  7、法官业外活动。

  三、案结事了的意义和法官良知在裁判中的作用

  (一)案结事了的意义

  1、案结事了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的统一。法律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回应,是对既定规则的总结和提炼。如果为了维护法律的确定性而忽视社会现实的变化,增加了人们遵守法律的成本,必然会带来法律规避现象,给社会秩序带来负面的影响。 就会出现案结事不了。现阶段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如果单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很难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坚持司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才能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案结事了是法院妥善化解深层次社会矛盾的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社会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并越来越多地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审判工作维护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尤其是涉及土地征用、城市拆迁、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破产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案件不断增多。面对这一形势,法院只有把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才能实现案结事了。

  3、案结事了是法院履行好工作职能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握好这一职能定位。尤其是在目前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的形势下,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必须进一步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使各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有效修复,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法官良知在裁判中的作用

  1、法官良知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司法公正与法官的司法良知有着必然的联系。实际上,仅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之人。法官的司法良知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没有法官的司法良知做保障,司法公正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假若已有一套完善的保障司法公正制度,但如果没有完美人格的法官群体适用法律,司法公正的理想也是难以实现的。” 我们怎么能期待一个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作出公平与公正的判决呢?怎么期待一个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去实现案结事了?

  2、法官良知是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是未经证据确定的问题,……它是运用道德判断来加以确定的问题。” 从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和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并在多个可供选择的、在逻辑上可以接受的判决中做出抉择。 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客观存在的,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及法官作为能动意识主体的必然要求。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法官道德要素渗透在法官司法权运作的整个过程,并最终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案结事了的实现。 对一名人格高尚、公正的法官而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成为他裁判更加公正的条件,而对于一名人格低下、存在偏私的法官而言,自由裁量权则可能成为其操作法律、愚弄他人的利器。 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伸张正义,亦可以成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其决定因素是法官的司法良知。

  四、从法官良知的角度看案结事未了的成因

众所周知,审判过程并不是只有法官和当事人参与的封闭的审理空间,影响裁判结果的条件也不只是受某些“可见的”因素决定,案结事未了的成因既有我国诉讼文化的因素和社会整体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也有现行法律制度的因素和民事诉讼法的目的的多元化因素。但本文的目的是探讨遵从法官良知下的案结事了,因而,从法官良知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造成案结事未了的成因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法官运用法律过程中,不能树立起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现实中很多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既有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超审限办案、和一方当事人非工作性接触等程序性因素,也有证据认定不慎密、事实判断简单等实体性因素,凭自身经验办案或办人情案等,这些法官不是说他的法律知识欠缺,而是从他的思想上就没有公正、公平这个最起码的司法追求。明知是无理之事、违法之事,反而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引起上诉、上访,自己虽然结了案,但是当事人的事情并未了结,并没有实现案结事了。

  2、法官职业意识不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也明确规定这是法官的一项权利。但现实中我们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却总是善于“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建议,这固然有我国的一些现实因素,也有现阶段法院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一些财政、人事因素,但究其原因,根本还是法官不能将自己作为一个法官来看待,思想上没有自己是一个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定位。试想法官自身都不能将自己的职业身份准确定位,怎么去裁判纠纷?怎么实现案结事了?

  3、法官就案办案,大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不强。诉讼纠纷本身既有法律因素,也有案件背后的因素,既有当事人的利益纠纷,也有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和社会大众的情感期待。案件审理中法官是只顾及案件本身还是综合考虑案件各种因素作出裁判?这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问题。当然,仅仅从法律的角度,需要的是法律效果,但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出发,社会效果又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法官的角度,法官完全可以只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可以作为司法裁判中的一个因素去考虑,这就是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官的司法良知的问题。

  4、站在法官良知的立场观察,造成案结事未了的因素还包括法官的清正廉洁、业外活动等情况,在次不再详细论述。

  五、案结事了之于法官良知的期待

  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重视对审判活动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规范化体系建设,将着眼点更多地锁定在制度的设置上,而忽视了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实现案结事了的可以由个人自由选择的行为领域的法官良知的因素研究。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目的不是想要过分的拔高法官司法良知在案结事了中的作用,但是我们认为,离开了司法良知,案结事了将无从谈起。从在现阶段作为和谐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案结事了”的角度看社会对法官司法良知的期待,对于促进案结事了、提高法官司法良知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公平、正义的实现。不管是从社会大众普遍层面还是法官个体层面来看,公平、正义以前是、将来也是社会大众和法律人追求的永恒目标。但是正如英国法学家指出的:“法律无法以一种完美无缺的公平方法来适用于一切情况”。 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动态的适用法律条文,因为一个公正的裁判必将是一个合法的裁判,但合法的裁判决不是一个机械地适用了法律条文作出的裁判。因为法律文本对法官来说,只是法官发现法律的场所,……法律不能脱离它将要适用的社会生活实践。……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摆脱教条主义的束缚,……去科学地自由地发现社会生活中生成的“活法”,发掘法律现实的客观意义,以寻求个案公平妥当的解决,维护法的妥当性。这样才能达到“案结事了” 法官良知作为一种兼具“共知”与“自知”两重属性,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它应该也必然的满足于社会大众和法官个体对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因而公平、正义的实现期待法官良知。

  2、实现纠纷终结与社会满意。作为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即社会的满意程度也应成为衡量司法效果的另一标准。 将纠纷的终结与满意度作为现实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要求,就应探究是什么因素影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就涉案纠纷的最终解决而言,究竟需要哪些因素的参与,单有一部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或者说单有一个明显可资遵循的先例原则够吗?这当然不够。法律或原则虽然对案件的进展有重大的指向作用,但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涉案纠纷得以解决,纠纷的解决还有赖于法官、尤其是法官良知作用的参与和发挥。 正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

  3、法官素质的提高。实现案结事了,不仅需要掌握司法权的法官在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扎实法律知识,也需要法官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可接受的范围内出发,运用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结合案外因素,整体上把握案件的全部,这不仅是对法官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是对法官自身综合素质和政治素质的要求。因此,要想实现案结事了,就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法律或原则虽然对案件的进展有重大的指向作用,但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涉案纠纷得以解决,纠纷的解决还有赖于法官、尤其是法官良知作用的参与和发挥。在每一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如果没有法官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以及自己所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认同、没有法官对自然正义原则及自然法原理的皈依,很难说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司法决定能够从容产生,更不能奢谈法官通过司法意见来对社会历史的进程起推动作用了。

  当然,从案结事了的角度看社会对法官良知的期待因素,还包括当前和谐社会对法官良知的期待和法院自身社会形象的提升对法官良知的期待等等,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一一进行论述。

  六、从案结事了的角度看提升法官良知的途径

  从上文的论述可见,上诉、上访、信访、或申诉等行为仍然是“案结事未了”的一个体现,是法院个案处理社会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案结事未了”情形的出现,从法官的“自知”层面分析,归根到底还是法官良知的问题。减少或消除“案结事未了”情形,就需要法院做到案结事了。而要实现案结事了,法官的司法良知不仅不能缺位,而且还需要进一步的提升。因此,从案结事了的角度,笔者认为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下几个途径提升法官良知。

  (一)、树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官应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熟悉法律规定,这是法官的基本专业要求。但是一名称职的法官仅仅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是不够的,掌握法律知识和驾驭庭审的方法只是法官的一种司法技能,如果没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这种司法技能也仅仅是一种人生技能。如果法官没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官很难领悟适用法律的立法意图,也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司法和遵守法律。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因此,法官必须要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要从内心崇尚法律,使其成为影响自己思维和行为的法治观、正义观、人权观。这种思维方式能够引发起法官的司法良知。宋鱼水能够在一架公正的天平上,始终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忠于法律,公正办案,应该说这与她坚定的法律信仰和法官良知是分不开的。

  (二)、增强法官职业意识,培养法官职业文化。

  法官作为一种职业,必须具备特殊品格的职业意识。这种职业意识根植于多年积淀的职业传统,并经由长期的法律学习、法律训练和法律实践而造就。法官的职业意识,形成了法官的专有文化,而法官的专有文化又促使法官职业意识的不断提高。文化需要个体的人来承载和传播,法制不仅要求建立完善、完备的法律体系,还要求相配套的司法运行体制以及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作为实践主体,同时要求形成一种以法官为主体的理性文化作为文化基础。这种文化给予民众对法律、法官职业的敬仰和尊崇而演变成法官文化。法官群体不仅是一个职业共同体,更是一个文化共同体,他们在对法律的作用和意义上有共同的认识,对公平、正义、高效等司法价值目标体系有共同的理解和追求,对社会现象的是非,有共同的评价标准和共同的思想道德规范,受相同或相似的良心和理性的支撑。在共同的文化氛围的熏陶和指引下,法官群体才有望从社会各行各业中脱颖而出。而法官的职业意识的增强和法官文化的培养,也才有可能使法官对自己的职业有一种认同感和责任感,也才有可能使法官将这种认同感和责任感转化为良知并贯穿在司法过程中,也才有可能促进案结事了。因而,法官良知的提升需要法官增强自身的职业意识和培养法官职业文化。

  (三)、培养法官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抉择司法效果时,法官首先要考虑的是自身的责任,即法官应该承担的是社会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社会现实即要求法官“依法办案”,又要求法官“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前者是法律责任,后者则是社会责任。事实上,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面临三个问题,即程序运用、事实审查、法律适用。如果程序正当、事实清楚、有明确的法律可以援引,依法裁判就应该获得社会认同。但即便如此,“案结事未了”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司法的效果又被打了折扣。而作为审判的目的之一——纠纷的彻底终结就意味着“案结事了”。这就需要法官在追求程序正当的同时,从良知的角度出发,对社会要求给予必要关注。这也是司法活动本身的现实性反映和社会性要求。 培养法官的社会责任意识,才能使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做到“案结事了”。

  (四)、加强审判监督机制建设。

  人类的经验告诉我们,权力对人具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如果不对权力进行规范与制约,权力就会诱使人腐败与堕落。加强审判监督是树立法制权威,保证法律正确实施,防止权力滥用与膨胀的重要保证,是对法院和法官从制度上进行外在约束的必要措施。列宁曾经明确的指出:“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 任何权力都用被滥用的可能,所以,所有权力的行使,也都有接受监督的必要。“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对审判实行监督,实际上是指依法对法官司法权力的一种制约。没有监督,就没有约束,就不可能保证审判的质量,就会造成这样那样的失误和偏差。所以,监督对于执法尤为必要。只有使审判工作处在严密的监督之下,才能使法官在法律中公正执法。

  (五)、教育

  就法院工作来说,教育不仅仅是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而更应注意挖掘法官内心的良知,对法官进行司法良知的教育。一个人的良知也许具有天性的成分,但后天的生活环境、经历对其有着巨大的影响。因而,不管法官是否具有司法的良知,我们都应该注意对法官的良知教育。使司法良知这个概念深入法官内心,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正义之源。

  七、结语

  案结事了是诉讼功能的回归和审判工作追求的目标,并且这个目标是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长远的;不仅是针对个案,而且是针对工作整体;不仅是针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提出的要求,而且是对当事人、社会公众、乃至全社会提出的要求。 而法官负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神圣使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具有的功能非常重要。加强法官的司法良知建设,是正确运用法律、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实现案结事了的必要条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对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责任编辑:巨西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