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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召开公判大会 14名犯罪分子领重刑
作者:巨西挺  发布时间:2010-05-28 11:04:49 打印 字号: | |
  5月28日上午,户县法院在户县人民路广场召开公判大会,分别判处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11•23”系列抢劫案等四案14名犯罪分子四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姚晓宁进行了宣判,户县3000余名群众旁听了公判大会,户县县委副书记施利民、人大副主任樊亚新及政法各部门领导参加公判大会,户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成群同志参加大会并讲话。

  2009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王某、齐某等四人携带三把匕首在户县人民路尾随李女士到某小区大门口,上前对李女士实施抢劫,齐某上前抢包过程中用匕首将李女士左肘刺成重伤。路经此地的封某见状上前预制止,被王某、王某某、管某三人持刀和砖头威胁阻挡,并将封某刺伤。王某为协助齐某抢包用匕首将李女士腹部刺成重伤,齐某将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900余元、手机一部。李女士之伤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11•23”系列抢劫案中,王某四人光天化日之下,明目仗胆持刀实施抢劫,在户县乃至全市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2009年12月9日晚,“11•23” 系列抢劫案中的齐某伙同刘某在西安高新区实施抢劫后被群众抓获,后王某、管某等6人先后被抓获。

  户县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处“11•23” 系列抢劫案中首犯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管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巨某有期徒刑七年、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3000到10000元不等的罚金,其中4人剥夺政治权利一到三年。

  判处2009年12月24日、12月29日分别在周至县盗窃移动通讯基站蓄电池116块、价值77661元的朱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到三年。

  判处2009年8月30日至9与28日连续抢劫9名出租车司机的犯罪分子何某、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处2010年1月1日和1月4日在户县盗窃价值12万余元财物的李某、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户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成群在讲话中指出:召开公判大会能够惩罚犯罪、震慑犯罪、扩大对群众的法制教育,是推动户县“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充分体现了户县县委和政法机关坚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保障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力度和决心。

  之后,户县公安局针对近期抓获的27名涉嫌绑架、抢劫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召开了公捕大会。
来源:户县法院信息
责任编辑:巨西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