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透明度,9月13日,户县法院《关于推行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布施行。该《规定》对法院决定组成合议庭且由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案件,由当事人双方在陪审员公示栏中各自选择一位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此举一改过去由各业务庭在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中确定合议庭成员的做法,不仅大大增加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更充分体现我国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性和大众性,为案件能够公正、公开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该《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公开性。为了提高诉讼参与人对陪审员的知晓率,该院对参与各业务庭及下设的四个基层法庭案件审理的陪审员分别在立案大厅和基层法庭予以公示。
二是创新性。《规定》一改过去固有的在各业务庭相对固定的陪审员中确定合议庭成员的做法,而是对决定组成合议庭且由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案件,在审理前,由主审法官向当事人双方发放制式的《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通知》,书面告知原、被告双方可以在公示的陪审员中各任选一人为合议庭成员。
三是科学性。《规定》对当事人不作选择、多名原告、多名被告参与诉讼、当事人不能确定陪审员、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等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对原、被告是多人的,双方只能各选一名陪审员参与审判;当事人不能确定陪审员时,由法院决定合议庭成员;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选择的陪审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依法审查,法院决定回避的,当事人可再选择一次。
四是严肃性。《规定》对被当事人选中的陪审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况也进行了规范,对当事人选择的陪审员三次无由正当理不参与案件审理的,作出了按相关程序报县人大予以免职的规定。
该《规定》的推行,不仅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更让广大群众亲身体验司法的公正、公开与民主,对树立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工作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