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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启动执行风险评估稳妥执结十二年合伙纠纷案
作者:巨西挺  发布时间:2012-09-12 16:01:57 打印 字号: | |
  9月12日,在户县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户县雒某与被执行人林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于拿到了父亲生前苦苦追索的37000元案件款,这起历经12年的执行案也稳妥得以和解执结。

  事情的起因还得追溯到1995年,户县雒某、胡某、段某、林某、张某及田某合伙承包了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清水乡水泥厂,雒某为法定代表人,不久田某因车祸身亡,自动退出合伙。合伙人经研究决定由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因合伙人内部矛盾,雒某提出退伙,其余合伙人也均同意其退伙。1996年2月,合伙人胡某和法定代表人段某向雒某出具了经股东会研究通过的退伙说明,共退还雒某入伙资金45050元,于1996年12月之前归还,利息从1996年2月起算,月息2分,计算到归还时。还款到期后,经雒某索要无果后,将其他合伙一同起诉至法院,后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由胡某、段某、林某、张某在一个月内给付雒某45050元,并按约定计算利息。

  2000年元月26日,雒某向户县法院申请执行。户县法院在执行中,先后执行回21500元。2002年被执行人胡某因病去世,出生于1937年的张某一人生活,无收入来源,段某因病长期在医院治疗,林某两个儿子在外打工,自己无收入,截至2012年尚有本息共计53477元未履行。

  因被执行人原因,户县法院在执行回21500元后,执行工作一直无法开展。2010年1月,该案申请人雒某死亡,其子雒小某继承雒某所有债权债务,户县法院裁定变更雒小某为该案执行申请人。

  2011年8月,户县法院执行法官李为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某账户上突然存有6万元,立即对林某账户进行了冻结。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李为法官并未对该账户资金进行划拨,而是对林某进行了走访,当林某得知法院冻结其账户后,向法官说明该款为两个儿子在外打工所寄,用于两个儿子办婚礼,并表示如果法院划拨该款,她就跳楼自杀。

  针对此情况,户县法院李为法官立即向执行局局长和王佑勋院长进行了汇报,王佑勋院长要求立即对该案启动执行风险评估,要求不仅要保证当事人安全还要使案件得以稳妥执结。

  后,李为法官经过对该案的风险评估,认为该案不宜进行强行扣划,于是多次约见申请人雒小某,给其讲清案件执行中遇到的各种情况,雒小某答应放弃部分利息。但是林某一直坚持该钱为其儿子结婚所用,不同意给付。经过近一年多反复做双方工作,最终,雒小某与林某于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林某一次性给付雒小某案件款37000元,雒小某放弃其余款项,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9月11日下午,当雒小某从李为法官手中拿到37000元现金支票时,向李为法官深深鞠下一躬,说:“经过12年,没想到我爸生前的帐还能要回来,我要感谢法院,感谢李法官。”
责任编辑: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