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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秦渡法庭:三十年前迁入户依法维权 法官调解村组分给“公产”收益
作者:陈妮娜  发布时间:2013-04-24 15:43:21 打印 字号: | |
  草堂镇某村组在分配村组公产收益时将近三十年前将户口迁入村子的邓双喜(本文所有姓名均系化名)一家四口排除在外,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邓双喜一家拿起了法律武器,将村组诉至法院。秦渡法庭接到该案后,多次做村组工作,在被告村组的积极配合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村组同意将公产收益分给原告一家四口,原告主动到法庭撤回对被告村组的起诉。

  草堂镇村民邓双喜,1984年随其父母从山区太平乡迁入草堂镇某村定居,同年12月30日将户籍由太平乡迁入草堂镇某村三组。1989年1月邓双喜在户籍迁入地结婚,娶妻童某。1990年4月21日生一子,1994年12月4日生一女。2007年10月村组土地被西安高新管委会依法征用,2013年1月,村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按人均标准分给邓双喜一家四口每人1660元,但在分配村组水井、电线杆等公产的收益款人均1168元时将邓双喜一家四口排除在外, 邓双喜一家四口认为,其均是被告村组村民,被告不分给其公产收益的行为侵犯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请求法院维护其权益。

  该案开庭后,承办法官多次到被告村组进行走访,对被告村组干部进行释法析理,邓双喜户口自1984年就迁入被告村组,至今已有30余年,邓双喜之妻因结婚也取得被告村组户口,邓双喜两个子女因出生取得被告村户口,属于户籍迁入法定结婚自然生育而取得的集体成员资格,应当和改组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有权主张与该组其他村民同等分配集体收益。同时多次到村组中做村民工作,最终被告村组及过半数村民均同意给原告家人分集体收益款,邓双喜代表全家到法院撤诉。
责任编辑:李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