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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强化审判绩效管理为执行结案立“规矩”
——户县法院制定全省首例《执行结案规定》
作者:关勇梁  发布时间:2013-05-20 10:36: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户县法院为强化审判绩效管理,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制定并实施《户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行结案方式。特别是针对退出执行程序、“执行和解”和执行费收取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和漏洞,制定相应措施,提高退出执行程序和“执行和解”结案的门槛,严格规范使用退出执行程序和“和解”方式,防止滥用,切实改进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据悉,系统、规范地对执行结案定规矩,在我省法院尚属首家。

  该《规定》共二十条,规定了执行案件的八种结案方式、内涵、不同结案方式报结案的前提、审批程序、报结程序和执行费用的缴纳、负担及司法救助等内容。尤其对终结执行程序(即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八类前提条件加以限制,对“执行和解”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善。

  《规定》第五条对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严格要求。依据本条规定的八种情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前,应当书面或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员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方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对终结执行案件本年度恢复执行的,当年不得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案。且规定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书由执行工作局局长签发。

  第三条和第四条对“执行和解”进行了规定,并对可能导致滥用“和解”方式报结案的情形筑起道道“防火墙”。“和解”方式结案,包括和解并履行完毕或部分执行后申请人放弃剩余权利的。另外,规定具备四种情形之一可以按“和解”方式报结案:有与和解协议履行金额相当的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在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该查控财产暂缓处理;第三人为和解协议履行提供了担保,且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已经履行了首期,且后期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已经履行了约定总金额二分之一以上,剩余标的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对上述情形以和解方式报结案,经庭长审核后,由执行局长审批。但若存在“和解协议中涉及减免债务超过本金 50%;和解协议中涉及减免债务虽不到本金50%,但社会影响较大;执行局长与庭长意见不同”三种情形的,应报经分管院长审批。

  该院还规定实行执行结案一案一审批制度。执行员报结案时,应填写执行结案审批表,经审管办专职审查人员审查准予结案后方可报结案。院档案室对附有结案审批表的执行案卷才能接收。
来源:户县法院信息
责任编辑:关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