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两次入狱仍不悔改 非法采矿“三进宫”
作者:李季平  发布时间:2013-07-02 18:08:00 打印 字号: | |
  偷挖矿藏,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还会对环境造成损害,甚至于诱发地质灾害,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但被告人徐根柱(本文所有姓名均系化名)在利益的诱惑下,以治理矿渣为名,行偷挖滥采矿石之实,获利达20余万元。7月2日,户县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宣判,被告人徐根柱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查,早在徐根柱19岁时,就因强奸、抢劫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又因寻衅滋事入狱一年六个月,这已经是徐根柱第三次锒铛入狱,

  2012年4月1日,承包户县栗峪矿区的某公司在其采矿权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与不具备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人徐根柱签订了书面协议,将栗峪矿区尾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包给徐根柱。徐根柱即以治理栗峪矿区为由雇佣挖掘机用破碎锤非法开采矿石对外出售,经户县国土资源局再三到矿区现场执法,书面、口头责令其停止作业后,仍不停止开采。经鉴定,徐根柱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矿、石英片矿等共计价值20.1万元。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根柱违反矿产资源法之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0.1万元,情节严重,遂判处其以上徒刑。
责任编辑:李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