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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事实 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胜败皆服
作者:石萌  发布时间:2013-08-30 16:45:4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户县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注重责任划分,厘清案件事实,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还事故以本来面目,判决后胜败皆服。

  2012年5月3日上午10点多,一家娶亲的车队在户县大王街道上头朝西、尾朝东停靠在路边,此时原告白森(案件人物均系化名)正站在迎亲车队中一辆迎亲车驾驶室的外侧和车里的司机说话,适逢被告魏珍骑一辆电动三轮车沿户县大王街道由东向西行至此处,白森与魏珍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并导致白森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案,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询问,制作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魏珍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白森认为应当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被告魏珍应对自己的损失全额赔偿。被告魏珍辩称,自己骑一辆电动三轮车沿大王街道由东向西行至邮局门口时,原告白森从乘坐的小轿车左前门下来,撞倒在我的电动车后侧,倒后原告头朝东。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因避让行人”、“方向失控”等基本事实与审理中原、被告双方陈述的事故过程有出入,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且,原告白森从迎亲车队中下车后站在街道内侧一边,并且背对着车道与他人交谈,此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办案法官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魏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并依据双方对造成本次事故的过错程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为魏珍负事故主要责任、白森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魏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8月15日,道路交通法庭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判决书。原告白森表示,虽然判决推翻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自己有利的责任划分,但法官依法定责、自己无话可说,并对法官划分的事故赔偿责任表示认可。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李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