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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制定《重大审判执行案件留存影像资料规定》
作者:关永梁  发布时间:2013-08-30 16:48: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户县法院就本院有关重大、复杂、群体性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留存影像资料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并将于2013年9月1日实施。该规定对于维护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秩序,顺应媒体时代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新要求,实现阳光司法,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复杂,审判执行工作的难度日益加大。个别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由于未对整个执法情况留存必要的资料,导致案件当事人不断信访,给法院和法官造成负面影响。

  为此,户县法院对重大审判执行案件从留存影像资料案件范围、方案确定、具体要求和责任追究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定。规定要求在审理或执行下列七类案件时,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大,有可能发生冲突等危险、紧急情况的案件;以村民委员会、企业、有关组织为当事人的,可能发生较多群众参与的案件;拆除建筑物、清理地面附着物及移交设备、清理障碍等现场执行案件;以村民委员会、企业、有关组织为被执行人的现场执行案件;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旁听群众人数众多的审判案件和执行现场围观人员较多的案件;各审判、执行庭认为有必要留存影像资料的案件。

  在审理、执行上述案件时,对现场情况留取影像资料要求全过程、全方位、多角度,并对具体操作、资料归档等进行了规定。

  规定的实施,将有效保障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增强审执工作面对媒体报道的主动性、透明性和说服力,从而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良好司法形象。
责任编辑:李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