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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官者首先应是贤德之人
  发布时间:2014-06-11 16:56:19 打印 字号: | |
  贤,根据辞海中的意思,即是才能、德行。《说文》语:“贤,多才也”。

  贤德,即善良的德行,也指有美德的人。

  贤德之人,乃为德才兼备之人,有德有才的人。任人唯贤,语出《尚书》,原文“任官为贤才”,意思是只任用有德有才的人做官吏。孔子也有言:“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可见,在用人方面,孔子也主张“举贤才”,赞成任用德才兼备之人。孟子曰:“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说。”即要尊重有贤德的人,任用有才能的人。

  《淮南子》语:“弩虽强不能独中,令虽明不能独行”,意思就是“射箭极好的弓矢,如果没有好的射手,仍然无法中的;同理,虽然有好的法律,但是如果没有善于执法的人,其法令也无法实行”。《孟子•离娄上》语:“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就是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这就是告诉我们,法令的畅通还应由贤德之人来执法。

  新时期,作为承担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责任的法官,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群体权益等诸多使命,人民群众给予法官们的期待值越来越高。诚然,法官更应该做有德有才之人,即法官者首先应当是贤德之人。作为法官,如何将自己塑造成一个贤德之人,我谈以下几点,以供大家借鉴和学习。

  一是要有学识。“好学近乎知”,法官要“学智慧之识”。 学识是滋养法官生命的活水。如果把法官的学识素养比作一艘船,那么,法律素养是它的船身,思想修养是它的双浆,而政治素养是它的舵。政治上坚定的人,思想上也能表现为进步,意识和品质上更能表现为纯正健康。先哲云:“德不尽佛者不可为师,才不近仙者不可为医。以知识做伴、似手提智慧剑,可正身黜恶;与学问为伍,如身披拒腐甲,当坚守情操。”

  贤德之法官,其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应建立在深厚的学识基础上。首先要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储备。要“积学以储宝,酌理以富才”(南梁•梁•刘勰《文心雕龙•神思》),意思就是要长期学习来积累知识,研究其中的道理来丰富自己的才能。“人之知识,若登梯然,进一级,则所见愈广。”,学知识就像登梯子一样,每进一步,都能接触到更多的知识。而知识积累的越多,思想境界就越高,眼界也越宽阔。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对法官的学识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量的积累,面的扩大,还应有深度的拓展。“善学者假人之长以补其短”(《吕氏春秋•孟夏纪•用人》),这就需要法官在实践中时刻注重培养自身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素养。其次要不断加强自身政治修养。提升职业操守和社会伦理教育,树立强烈的国家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敏锐性。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要求法官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学习科学的理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审理案件,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在弄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努力追求客观真实,在适用法律上多角度审视问题,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佛朗西斯•培根曾经这样说过:“法官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德高望重甚于巧言善变,慎重超过自信。”从中不难看出法官要不断积攒学问、崇尚美德、谨言慎行。

  二是要以百姓为中心。孔子曰:“所谓贤人者,好恶与民同情,取舍与民同统”,意思就是说贤人乃是有德有才的人,所爱好、厌恶的情感与人民完全相同,想要选择与舍弃的事物与人民完全一致。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年初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也曾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一点上,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和贤德之人的价值取舍完全一致。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做贤德之法官,就应该把人民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成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的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攻起。

  “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具体说来,首先要求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服务中,必须时刻规己思、正己行,牢固树立一种尊崇法律、一心为民、舍己为人的理念,处处体现出拳拳为民的真情实意,确保司法服务始终亲民、爱民、护民。其次在工作中,法官应当具有“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情怀。不管是审判执行,还是其他工作,都应当以服务人民群众为出发点,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落脚点,认真倾听民声,仔细察查民意,努力将民之所需、所求转化为具体的服务举措。再次要认真践行群众路线。以人民满意为基,主动走到群众中去,与群众打成一片。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倾力的奉献,积极为群众化忧难、解纷争,及时有效地实现涉诉群众的诉讼价值,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后法官还应具备“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法官虽有官字,似官却非官,但肩上权责之重可想而知。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法官能够妥善运用司法 裁判权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求福祉,这既是司法服务之福,亦是人民群众之福。

  三是要有涵养。涵养,是指滋润养育;培养。大多指在修身养性方面而言,也指道德、学问等方面的修养。涵养熏陶,自多裨益。涵养,使人严肃而不孤僻,使人活泼而不放浪,使人稳重而不呆板,使人热情而不轻狂,使人沉着而不寡言,使人和气而不盲从。文化者,重在涵养品行,贤德之法官,尤须注重自己的涵养。

  《周易•序卦》云:“有大而能谦必豫”,意思是有了一定的知识、名望、地位,而能够谦逊的人,必然能够处境安乐。我们每个人都是塑造自己的工程师,要做一名有涵养的法官,首先不能自视清高,要保持谦逊,不能刻薄,要保持厚道,不能浮华,要保持朴实,不能自私,要学会大度。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天外有天,人上有人”,“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贤德之法官,要以不放纵欲望来培养自己的品德,以不重视名利为自己的志向。其次,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佛语有云:“物随心转,境由心造,烦恼快乐皆由心生"。《论语•雍也》中语:“不迁怒、不贰过”。法官的情绪状态是衡量心理健康的重要指标,如果法官情绪不稳定,在工作中极易出现考虑不充分,处事不理智,采取措施不得当,甚至造成案件处理不公正。法官作为职业人士,裁判中处于中立地位,尤须戒除情绪化。牢骚太多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 第三,还要注重司法礼仪。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法微,并保持整洁;开庭时不得有打瞌睡、吸烟、身体不端、玩游戏、穿拖鞋、掏耳朵、剪指甲、吃零食等不雅行为;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集中精力、耐心听诉,表情中立。坐姿端正,站有站相,坐有坐相,向社会传递出一种神圣而文明的司法体验。

  四是要淡定心态。“恬望乌云遮满天,淡看霜过百花残。人生常有不尽意,心态平和天地宽。”在生活中我们法官承受着不为外界所知的压力。在工作上,量大压力大,解决的都是社会矛盾和焦点问题,成天处在解决争争吵吵的纷争之中,始终处在风口浪尖上,付出艰辛的努力,有时却得不到理解,还要面对当事人不配合的态度。在思想上要面对社会形态多元化、价值多重化、诱惑多样化,在处理各类案件的时候,既要保持法官的职业要求,同时不能回避普通人的正常渴求。金钱的诱惑、社会的误解、情与法的碰撞、付出与获得的困惑使法官难免形成怠倦逃避、机械麻木、担忧焦虑的心理,形成悲观的心态。这样,将会对司法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也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效率。

  贤德之法官要具有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人格,这有助于养成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首先,法官必须带着责任去接待当事人,去开庭,去调解,去撰写裁判文书,通过热心、耐心、精心的调解或判决,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其次要能够吃苦耐劳、忍辱负重。在生活上不能盲目攀比,要正确看待收入分配差距,始终怀揣一颗淡泊名利的平常之心。第三要以平常心做人,以进取心做事。波澜不惊看荣辱,淡定悠然看得失。不管大官小官,要做个好官。不论大事小事,要做点实事。“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人生漫漫,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不论年龄如何变化,职务如何变化,个人的职业追求不能改变,阳光的心态不能改变。法官要成为贤德之人,就要以淡泊之心、宁静之心、坦荡之心、从容之心修身养性;以追随之心、责任之心、进取之心干事创业。

  五是要诚实廉洁。“廉”是中华民族传统伦理的重要范畴。《说文解字注》中解释说:“廉,棱也。引申为清也、检也。”从这可以看出其本意是棱角、后来引申为清廉、俭朴、收敛的意思。诚实廉洁是贤德之法官应有的德行,廉洁源于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背弃。

  廉洁自律是法官的做人之本,要做贤德之法官就必须把廉洁作为人生的必修课,牢记于心。首先要慎微。作为人民法官要时刻把慎微作为一种高尚的人格修养追求。古语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贤德之法官必须牢记“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其次要慎交。“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交友不能太滥太杂,否则即便自己能够洁身自好,而在旁人看来,难免不合时宜,影响到职业荣誉,所以贤德之法官,一定要谨慎择友,远小人、亲贤人,切不可轻贱人格,道德沦丧,授人以柄,拿法律当儿戏,否则只会自食苦果。第三要慎独。所谓“慎独”是指在无人监督却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能够经得起诱惑,做到谨慎不苟。“慎独”是法官保持自身廉洁的武器,只有对“慎独”重要性有着清醒的认识,才能将“慎独”转变为一种生活习惯。 正所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次不当言行可能无人知晓,但是长此以往,总有一天会被人发现,最终只会让法官自毁前程。因此,法官的这种侥幸心理具有非常高的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问题。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就必须做到“慎独”,不管是否处于监督环境之中,都应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利益的诱惑,要讲原则,讲政治、讲正气、讲廉耻,勤于学习,甘于寂寞,乐于奉献。最后要慎节。“小德不修,大德焉存”。作为法官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严于律己,管住自己的小节,“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要使自己成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具有高风亮节的人,一个经得住历史考验和人民评判的人。

  六是要身体力行。《淮南子•??fàn)论训》:“圣人以身体之。”《礼记•中庸》:“力行近乎仁。”墨子曾经说过:“名不可简而成也,誉不可巧而立也,君子以身戴行者也。”意思就是说:美名不能轻易地得到,美誉不能偷巧地树立,君子是靠身体力行得到名誉的。贤德之法官,名誉乃为其根本,不可谓不重。法官只有具备良好之名誉,才能备受群众爱戴,“其身正”,方能让司法裁判“不令而行”;法官如若缺少令人信服之声誉,“其身不正”,司法裁判将难以被民众所接受,以致于“虽令不行”。

  贤德之法官,最主要的就是时刻秉承求真务实之态度,坚持身体力行之方法,兴利除弊,传承先人之优秀品格,在实践中勇于担当,敢于担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身为法官,首先在要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办案过程中要耐心接待每一个当事人,审慎的对待证据,进行正确的逻辑推理,谨慎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于工作要亲力亲为,需要主动调查取证的一定要依职权调取证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一定亲自前往现场;除了法律知识外,对于案件中涉及保险、股权、金融等专业知识的也要加强学习和钻研。其次要自始至终走进群众、贴近群众,主动察民情、晓民困、知民怨、集民意,时刻凸显司法之人文关怀,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服务之温暖、感知公平与正义,在化民怨、解民忧之中,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之良好效果。

  七是要阳光司法。“要让人民群众信任你,首先要让人民群众了解你”、“越公开,越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贤德之法官决不仅仅体现在埋头苦干上,还要体现阳光司法,向社会传递更多的温暖和力量上。让阳光照到司法的每个角落,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官追求的目标。首先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法官要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情况及进展程度,正确运用法律所规定的“释明权”;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化、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常规化、公众查阅诉讼档案网络化、系列化,保障民众、知情、监督的权利。其次,阳光司法、司法公正还应有温度。刻板、机械、单向的司法公开根本无法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实践中,法官还应该做到保证当事人诉求有人接听,进法院的门有人热情接待,看似法官放低了身段,实际上却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八是要秉持公平正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理想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贤德之法官是正义的守护者、实现者。只有在贤德之法官的身上,公正的法律才能衍生出一份份明辨是非的法律文书,做出一次次惩恶扬善的正义宣判。法官的职责不是实现法律而是实现公正。法官角色定位中的一言一行,无论是决定生杀予夺,拟或是明判分毫归属,都昭示着人间的是非善恶,弘扬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谓“法不阿(ē)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即法律不偏袒地位高的人,不屈服于错误的东西。只有法度分明,有才德的人就不能巧取普通老百姓,势强之人就不能侵犯势弱的人,人多势重的就不能欺负势孤力单的人。

  要做一名秉持公平正义的贤德之法官,首先必须准确把握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在依法审判、依法裁判、依法判决过程中,对案件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对犯罪分子处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轻重相当,谓之“公道达而私门塞,公义立而私事息”(汉•韩婴《韩诗外传》)。其次平等对待。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平等对待当事人,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有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的行为,不能带有个人的看法和偏见。第三是及时高效。“公平与效率”是司法永恒的主题,“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不推不拖,及时办案,高效判案,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最后是程序公正。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坚持程序公正,才能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随意性、乱作为或不作为,最大限度地化解双方矛盾,缓解冲突,达到防止权力滥用,树立政法队伍形象的目的。

  九是要以德遗后。做父母的,都想给子孙留点什么。有的人留“钱”、有的人留“房”、还有的人留下“稀世珍宝”。古而今,留钱的钱有腿,留田的田连天。腿可以走,天可以变。而唯有留德,才可长久。法官所办的案件只有公正了,才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才能将美德留给当事人,留给社会,留给人民群众。

  “公堂一言论胜负,丹笔一挥定生死”,因为手握生杀大权,因为一念之差能影响他人的命运,所以贤德之法官的德尤为重要。因为它裁判案件,也裁判社会的道德和良心。要做一名贤德之法官,首先自己要有德。不能口言德,实行非;外面绣花,里面装草。德不是喊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一件实事,就能将一千句空喊打得粉碎。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有德法官,爱憎分明,疾恶如仇;公正不偏,刚正不阿;敬业进取,精益求精;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其次重要的是自己要追德。不能因为自己做过一次好事,公正的办过几起案件,就认为自己什么事情都是对的,好的。追德,就是对自己的要求,无论在明、在暗,于公、于私,都不能放松,不可放松。一旦放松,就有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最后至要的是刻德。“人非圣贤,孰能无过”。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周恩来面对“大跃进”带来的严重后果,不是将错误上推下卸,而是检讨自己的犯的一个严重错误:提出了超出实际可能的关于跃进、大跃进、特大跃进的标准。同理,贤德之法官终究是人,不是神,他也会犯错误,关键是如何对待。“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意思就是:君子有了过错,就像日蚀月蚀一样。犯了错误,人人都看得见;当其改正了错误,人人都赞美他。所以,一个正直的法官、一个有德行的法官,犯了错误,必然是勇于承认、善于解剖和分析的。生活中的实践告诉我们每位法官,以德遗后,不让其流长都难。

  一个著名的法官曾经说过“当我回头看看世界上的各种职业时,只有法官的职业让我心动和感激,她有智者的渊博,有上帝的仁爱,有父亲的慈祥,我选择了法官职业是我一生中做的最好的事。”希望我们每一位法官都能做一个贤德之法官,挺起我们法官这个精英群体的脊梁,支撑起法律这个神圣的殿堂。
来源:法官论坛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