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户县法院审结了申请人某贷款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并作出终审裁定。该案系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户县法院受理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3年11月8日,申请人某贷款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及妻子赵某签订了《贷款授信合同》及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杨某及妻子赵某贷款4000000元,期限3个月,月息1.25%,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被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户县草堂镇的一处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杨某及其妻子赵某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贷款公司依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户县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要求对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杨某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息。
在法院的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杨某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异议,称其已通过案外人向申请人贷款公司偿还了360000元的利息,并有银行转款记录为证,而非申请人所称的偿还利息50000元。
户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某对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提出异议,称其已偿还利息360000元,申请人予以否认。双方现对要实现的担保物权的具体数额产生争议,故被申请人杨某提出的异议成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贷款公司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存在争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