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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院长走上审判台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追偿纠纷案
作者:石萌  发布时间:2015-02-25 10:34:35 打印 字号: | |
  11月28日,户县法院院长王佑勋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第三人咸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十余名干警对庭审全过程进行了旁听及学习,该庭审进行了全程网络庭审直播

  原告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第三人咸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陕D某牌号车辆,咸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该车辆的名义车主并为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第三人王某系原告徐某的雇佣司机,2014年3月24日21时许,王某驾驶陕D某牌号车辆与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无名氏负事故同等责任。2014年6月11日,在第三人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原告徐某向无名氏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304520.90元。后原告到被告保险公司处进行理赔遭拒,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其向无名氏已支付的费用。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围绕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后,及时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原告诉讼请求的项目及数额三个要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最后,王院长还就涉及无名氏伤亡的交通事故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当庭进行了辨法析理。三个小时的庭审紧凑、有序,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王佑勋院长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该起案件,不仅是贯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院长、庭长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具体体现,更是了解当事人诉求的需要。“院长审案”不仅带动了全院干警的办案热情、还有助于促进本院案件审理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责任编辑:李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