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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口头约定惹麻烦 法律服务所状告委托人
作者:田禾  发布时间:2015-02-25 15:46:25 打印 字号: | |
  近些年,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提升,去法院“评评理”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不二选择。但受个人因素限制,许多人选择委托代理律师或代理人来提高诉讼效率。这原本是“图省事”,谁想老张却因此惹上了“大麻烦”。

  2014年,老张(系化名)的儿子因车祸受伤,让原本困窘的家庭雪上加霜。儿子躺在医院,医疗费却没着落,经常在电视上看《今日说法》的老张拿起法律武器,来到法院寻求帮助。可老张文化程度低,不懂如何诉讼,儿子医疗费的问题又迫在眉睫。经熟人介绍 ,老张通过户县某法律服务所为儿子聘请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老张儿子胜诉,医疗费有了着落。

  原本事情就应到此结束,但老张怎么也没想到,没过多久,自己却被之前委托的法律服务所起诉,坐上了被告席。原来,因是熟人介绍,老张和他委托的某法律服务所并未签订齐全的代理手续,对于代理费用的承担只做口头约定,未做书面约定。某法律服务所诉称,当初老张家条件困难,出于熟人介绍,指派服务所中的法律工作者李洋(系化名)给他帮忙,依照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口头约定诉讼结束后,依据法院判决的实际数额确定代理费,但老张在支付3000多元后,拒绝再支付其余2万元。老张辩称,自己当时并未做此约定,法院判的钱是儿子的医药费,自己家庭困难,再无法承担多余的代理费用。

  审理中,办案法官抓住双方的“熟人关系”,对双方矛盾进行了调解。原告某法律服务所称,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对老张的家庭状况困难也表示同情,其未与老张积极签订代理合同,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可是老张给的3000元钱除去案件受理费和交通费就所剩无几,老张不给付代理费,还对尽心尽力为他奔走的李洋进行辱骂,其起诉至法院,只有一个目的,希望通过法院的审理,让老张承认代理费的事实,至于为给付部分可以不再追究。面对办案法官的摆事实、讲法律,老张也后悔当初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自己条件确实困难,但是不是没有良心,愿意再支付500元代理费。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寄言】近些年,各式普法、送法活动,让法律、法院、法官变得更加亲民,老百姓开始真正关注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与此同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这些法律服务机构也被更多的普通百姓所熟知。看似简简单单的“请律师”三个字,实则代表了一种法律上的委托关系,委托方与受托方就代理权限,时间,代理费等签订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就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武器。切莫因一时疏忽,像本案中的老张打官司却惹官司。

  向本案的未约定代理费用的情况实践中确有不少,基于此种违反规定的情况,户县法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以规范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行为。
责任编辑:李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