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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储户存款遭盗刷 银行储户共担责
作者:李季平  发布时间:2015-05-15 10:27:43 打印 字号: | |
  原告姚先生是户县人,平时在户县工作、生活。2014年7月3日的一天,他收到银行的两条短信通知其银行卡产生异地消费,卡内43410元分两笔遭到盗刷。姚先生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户县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银行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姚先生和银行对半承担责任。

                4万余存款不翼而飞

  2014年4月25日,姚先生在户县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现金。同年7月3日17时37分,姚先生收到了客服短信,提示其储蓄账户异地消费支出人民币13410元,还没等姚先生反应过来,一分钟后他又收到另一条短信,提示其储蓄账户异地消费支出人民币20000元。此时,姚先生的银行存款活期余额仅剩余6.94元。姚先生收到短信后,迅速联系户县某银行支行进行查询要求办理挂失业务,某银行客服为姚先生办理了永久挂失业务并建议姚先生报警。

随后,姚先生报警,公安机关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破中。

                一审法院宣判银行担全责

  事情发生后,姚先生找过某银行要求其承担损失,但某银行只是对姚先生的损失表示同情,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但并不愿意承担责任。协商未果,姚先生将某银行告到户县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部存款损失43410元。

法庭上姚先生认为,作为被告储户,持有被告的银行卡,被告应当保障原告的财产安全,原告的银行卡被盗用,应当负赔偿责任。

  而银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两笔交易是通过POS柜员交易渠道完成的,均为正常交易,没有密码或密码不符是无法完成交易的,而银行卡密码由储户保存,密码和银行卡相符时发卡行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且银行已经为原告办理了银行卡挂失,履行了安全义务,银行卡是否被盗用无公安机关及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应当先刑事后民事。

  户县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存款及银行卡业务后,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有义务保障存款安全。被告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损失。被告无证据证明2014年7月3日原告持涉诉银行卡在异地进行POS消费,而原告所持的银行卡未丢失,未给予他人,故对原告请求赔偿损失43410元,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称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情形,由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判决各半担责

  被告银行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姚先生办理银行卡业务后,双方已经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及时存、取款项及信息保密义务,储户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不泄露相关信息、密码的义务,在姚先生银行卡中43410元在异地POS机上被分两笔消费的事件中,应系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所致。现相关刑事案件未侦破,根据现有证据,对涉案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泄露至过错责任,尚不能单独归结于姚先生或者银行任何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双方各半承担。
责任编辑:李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