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本文所有人名均系化名)为了赚取高额利息,说服儿子刘强将其10万元积蓄借给并不熟识的江春燕,约定每月利息12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可是,李梅在收了一个月利息之后,再也要不回属于自己的本息。2015年9月14日,刘强持两张借条状告江春燕,要求其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一、初见案卷 疑点重重
案件转至余下法庭审理,办案法官接到案卷后,习惯性的翻阅卷宗,查看诉状和证据,很快就产生了疑问。作为借款案件,借条乃关键证据,此案中,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条均有明显被涂抹掉“作废”二字的痕迹。“作废”二字到底是谁写的?又被谁擦掉?原、被告之间到底什么关系?只有搞清楚这一系列的问题,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法庭调查 另有隐情
庭审中,原告刘强没有出庭,案件关键证人原告之母李梅也没有出庭。原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原告通过其母向被告借钱以及被告出具借条的过程。被告则称:“我根本就不认识原告,原告之母李梅通过我姐与我认识,委托我放高利贷盈利,我给刘强打下借条。但是后来,我在李梅知道并且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款放到了西安星河网络科技公司,合同的背面也有所注明,之后我就在原告家里当场在借条上注明作废二字”。
星河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事发之后,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李梅曾与另一受害人到派出所报案。这绝不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
三、分头询问 漏洞百出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两次借款的细节以及原、被告见面的时间地点,分别向李梅和刘强询问,得到的回答却是大不相同。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当庭陈述原告是在家里当场给付被告10万元现金,原、被告在此借钱过程中见过面;李梅称该10万元是分两次给的,第一次是通过江春燕的姐姐给付,第二次是在银行取出后直接交给江春燕的,借钱之后原、被告在原告家里见过面;而李强则表示自己并不知道钱是怎么交付被告的,自己只在借钱之后被告家里见过她一次。另外,李梅与刘强均承认作废二字是江春燕本人书写,其基于对她的信任没有让她重新出具借条,但又称与江春燕不熟悉。三个人三种说辞,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随着案情的清晰,法官也有了自己的判断。有重大瑕疵的证据以及自相矛盾的说辞,不足以让法官产生确认,按照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办案法官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五花八门的诈骗越来越多,切不可轻信投小钱赚大钱的谎言,擦亮眼睛认清骗局,看紧自己的钱包,莫让血汗钱白白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