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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少女起诉村医名誉侵权究竟为哪般
作者:吴邓  发布时间:2015-12-03 17:16:48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1月6日,户县法院余下法庭收到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起诉人是高二在校学生小敏(本文所有人名均系化名),到法院立案的却是小敏的母亲王雪。今年上半年小敏因身体不适在母亲王雪的陪同下到村医杨坤处就诊,杨坤用手指按压小敏腹部进行初步检查,认为小敏患有胃炎,后给小敏开了一些治疗胃病的药。

  不久后,小敏的母亲王雪不知为何,觉得杨坤到处宣扬小敏没有开花便结果的谣言,影响了小敏的名誉,认为杨坤的行为完全违反了一个医生应有的医德,故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杨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杨坤拿到诉状后哭笑不得,跟法官诉说他并没有在村里说小敏的事,“小敏只是患有胃炎,我又怎么会无中生有胡言乱语来毁人名誉呢。小敏的母亲王雪精神有点问题,很多时候都会凭空想象一些事情。”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11月18日,余下法庭两名干警来到原告所在的村组进行走访调查。该村村长与书记向法官反映,王雪精神确实不太正常,但是有没有精神类疾病需要医院的诊断证明,他们也不好说。小敏的父亲杨波则称王雪曾因精神问题住过院,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精神分裂容易臆想。起诉的事他并不知情,他不想让这些事打扰到女儿的学习生活。

  在与小敏父亲沟通后,为了不打扰小敏学习,办案法官利用午休时间与小敏见了一面,听听她的心里话。小敏虽未成年,但毕竟已经上高中,有自己独立的思考与判断,她的意见法庭也是要充分考虑的。小敏说她根本就不想起诉医生,母亲认为的情况根本没有发生,她母亲精神状况不稳定,时好时坏,她也很无奈。最后,在询问相关法律问题后,小敏与其父亲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王雪代为做主的侵权诉讼。至此,这起名誉权之诉最终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小敏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但因其母属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故由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父女俩撤诉行为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李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