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但同居近十年,已经育有一个女儿的一对“夫妻”,分手之后因一张同居期间的“欠条”闹上法庭,女方程芳要求男方徐刚归还欠条中约定的11万欠款。经过一审、二审,长达近两年的诉讼,法院驳回了程静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被告徐刚从事收废品业务达20年。2007年7月起与原告程静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8月双方生一女儿。两人同居期间,徐刚在外收废品,程芳在家照顾孩子及整理、出售回收废品。2011年10月起两人为家庭事务经常吵架,为缓解矛盾,徐刚给程芳出具一张11万元欠条。此后,双方仍同居生活在一起,同年12月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后,程芳带走家庭部分生活用品离开了徐刚。2012年8月双方就孩子抚养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被告徐刚抚养,抚养费用徐刚自愿承担。原、被告分手后,原告程静持徐刚出具的欠条起诉要求被告徐刚归还借款11万元。
法院审理中,被告徐刚坚称其并未实际借原告钱,自己做废品生意已经20年了,废品生意是小买卖,行业内从来就不存在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钱的问题。该11万元是原告以出走为要挟,他向原告打的“感情欠条”。并提供了无利害关系的两个证人作证,证人均证明当日见到两人吵架,原告要求被告出具11万元条据的经过。
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条据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对条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被告出具条据时,双方仍在同居期间,此时互相用钱、拿钱出具条据不符合常理,且证人证言能证明被告打欠条当日系原告索要的费用,故应认定原、被告间并没有形成事实借款关系,该欠条应属于双方“分手费”范畴,该行为属于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应为无效合同,故对原告以该欠条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后,原告程静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同居期间所打的欠条是否的应该返还,主要看是否存在借贷行为。在该案中,由于该11万属于“分手费”范畴,并无实际借贷行为,徐刚最终胜诉,但长达两年的诉讼还是费时费神。法官提醒:出具借条的行为不是儿戏,作为成年人要注意自已的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