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户县法院:为100元陪唱费致人重伤 赔偿17万余元并获刑
作者:李季平  发布时间:2015-12-03 17:19:42 打印 字号: | |
  受害人闫某找女孩来陪唱,与女孩发生口角后女孩离开,支付了100元陪唱费的闫某找介绍人温某退钱,并与温某发生争执,温某遂用砍刀将闫某砍伤。11月1日,户县法院对被告人温某进行宣判,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五年。

  2015年5月20日万,闫某和朋友在户县某KTV唱歌吗,期间闫某通过电话让被告人温某联系陪唱人员,温某遂联系了王某去陪唱。陪唱过程中,闫某与王某发生口角,闫某将酒唾在王某身上,王某生气离开并将此事告诉温某。次日凌晨,闫某离开KTV后产生了向温某索回陪唱费的想法,并和朋友一起找到温某,在索要陪唱费的过程中和温某发生争执,温某遂用砍刀将闫某头部、腿部砍伤,闫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温某先后支付闫某医药费4.5万元,并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过程中,闫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除已支付的4.5万元外,再赔偿闫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3万元,闫某对温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温某从轻处罚。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处被告人温某以上刑罚。
责任编辑:李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