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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操作失误转错帐 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吴邓  发布时间:2015-12-14 17:11:21 打印 字号: | |
  李建军(本文所有人名均系化名)给他人货款转账,误操作将5万元货款转到了赵新的账户,李建军联系赵新后赵新百般推脱不归还,李建军只好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赵新归还货款。

  2015年9月6日,某公司出纳小张依照老板李建军的指示,向供货商进行货款转账,谁知几天后供货商反映并未收到货款,李建军忙和出纳一起到银行查账,这才发现出纳不小心将5万多元货款转到了一个名叫赵新的人的银行卡内。

  李建军忙和赵新联系,请他归还货款,赵新却说银行卡早就丢了,至于卡内是否有李建军误转账的钱他也不知道,李建军请他去银行补办银行卡,赵新却称其在外地,无法补办,李建军多次和赵新联系,赵新一直拒不还款。

  2015年9月22日,李建军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赵新返还不当得利五万余元,并向法院申请冻结赵新的某银行账户。案件转到余下法庭审理的第二天,李建军火急火燎的赶到法庭,要求办案法官去农业银行核查赵新的交易记录,并将涉案账户予以冻结。银行调取的赵新交易记录上显示李建军于2015年9月6日向其转账54889元,办案法官立即着手冻结该账户的相关事宜。

  庭审中,被告辩称:“我确实接到过电话说是打错钱的事,但由于卡已经多年不用,早已遗失,所以我不知道是否真的收到过原告的钱。我也没有动过该笔钱,如果原告能证明他确实向我的卡里转账了54889元,我是应该返还的。原告诉状里称不当得利欠妥,钱是原告打的,我并不知情,所以没有任何过错,怎么就叫不当得利了?诉讼费也不应该叫我承担。”针对被告的辩称法官解释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利益,并且由此给别人造成损失,就称作不当得利。李建军当庭表示这起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他承担,对给赵新造成的麻烦表示歉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的人。本案中,赵新占有李建军误操作转账的54889元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由于原告李建军着急给别人支付货款,被告赵新也希望事情快速解决,法庭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当庭宣判,并快速制作判决书向两人送达。
责任编辑:李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