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在路边抛锚时侧翻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户县法院道路交通法庭依法宣判了一起车辆在路边抛锚时侧翻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判决为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水泥罐车侧翻致死,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成为本案焦点
2015年5月9日,车主张立因当天其司机王刚请假,便驾驶自己所有的一辆川R某牌号散装水泥罐车外出拉水泥。当车辆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7省道户县山水草堂段时,由于在避让车辆时操作不当,致使张立自己驾驶的水泥罐车侧翻到路北,造成交通事故。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警后认定这是一起单方事故,由车主张立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本次侧翻导致该水泥罐车多处受损,车主张立便联系吊车将事故车辆扶正,并联系平日里经常为其修车的李三为其修理该车辆。
5月9日晚,李三及张立的雇佣司机王刚到达事故车辆处,李三对车辆进行了初步修理。之后张立联系其他水泥罐车准备将侧翻车辆中的水泥导出。5月10日16时许,李三发现事故车辆向北倾斜,就在该车辆的右侧打了两个千斤顶将事故车辆打正。5月10日17时许,张立返回至事故车辆处,对李三及王刚说已联系到了一辆水泥罐车对水泥进行倒装。5月10日19时许,渝G某牌号水泥罐车到达事故现场停在川R某牌号事故车辆的南边与川R某牌号事故车辆并排停放。在倒装水泥的准备 工作就绪后,张立将川R某牌号事故车辆启动并打开倒水泥的阀门开关开始倒装水泥。在车辆开始倒装水泥后,张立因要离开即让司机王刚在川R某牌号事故车辆驾驶室左侧帮忙看表,张立则离开川R某牌号事故车辆。5月10日21时许,川R某牌号事故车辆在倒装水泥过程中向北侧翻,李三被压在车辆右后部导致其死亡。之后,张立到达事故地点。接到报案后,办案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察看后认为第二次车辆侧翻致人死亡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且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川R某牌号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认为第二次车辆侧翻导致李三死亡的事故,因交警前来出警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且并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对于李三家属的损失应由车主张立依据承揽合同关系向李三家属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数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受害人李三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车主张立、司机王刚及为侧翻的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以交通事故为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及车主张立等承担赔偿责任。而致李三死亡的侧翻事故究竟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就成了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合理解释法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户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李三死亡系因故障停放在107省道路边正在进行倒装水泥作业的川R某牌号水泥罐车向北侧翻将受害人李三压在车下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据该法律规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而且该条中的“交通事故”的定义未以车辆在“行驶中”为必要条件,且事故车辆属于罐式货车,进行倒装水泥作业也属于车辆正在运行的状态,因此李三的家属以交通事故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等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户县法院以车主张立在事故车辆本身已向北倾斜的情形下进行倒装水泥作业,并且在该过程中未确保事故车辆周围的安全、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相应的过错,故对李三的死亡负有相应的责任;认定修理工李三在事故车辆在明知事故车辆已经有向北倾斜且仅有两个千斤顶支撑的情形下在倒装水泥作业时仍停留在事故车辆的北边,故对本次事故致其死亡的后果负有同等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为张立所有的川R某牌号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李三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户县法院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