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颁布后,户县人民法院在在法律适用方面做到了充分领会法律条文精神,落实条文内容,高质高效地审判了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在定罪方面,对贪污受贿数额不满3万,但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节的,依法认定为犯罪。罪犯何军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温暖安居工程的过程中,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之便,索取他人现金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将赃款部分用于赌博的非法活动,依法构成受贿罪。
第二,在量刑方面,充分考虑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黄某是户县某国有林场核算员,主要负责向林业局财务科报销林场费用。为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领导于报销汇总表上签字后,利用可擦拭中性笔涂改费用报销汇总表,增加票面金额,先后31次虚报费用共计21.85万元。后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全部退赃;真诚认罪悔罪。考虑到黄某父亲常年卧病在床,其将多报销的费用大多用于给父亲看病及家庭日常开销,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第三,在刑罚适用方面,依法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案件依法适用罚金刑。该院依法认定何军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2万元,予以没收。黄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户县法院适用新的反贪司法解释集中审判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污案件,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