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原告康某拿着老板给付的误工费等赔偿金共计3000元,不住地向法官道谢,他说:“前天刚开完庭,今天就拿到了钱,我真的感谢法官,维护了我们农民工的权益”。
2015年7月,康某在被告苏某处打工,负责电焊机及角磨机操作,在操作角磨机的过程中,角磨机脱手飞出,先打到康某的左胳膊上,又打到他的右腿上,顿时鲜血直流,苏某迅速把康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康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左腕背电锯伤,左手拇长、短肌腱断裂,左手拇长展肌断裂,右股部皮肤挫裂伤。康某痊愈后,找到苏某要求他赔偿误工费等损失,但苏某称其已经全额负担了康某的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并在康某住院期间全程派人进行护理,已经仁至义尽,拒绝了康某的要求。无奈,康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庭审过程中,康某提出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过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误工期限为20日,护理期限为7日。
审理中,法官对双方释法明理,让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在法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原、被告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苏某给付原告康某各项赔偿共计3000元,双方以后就本案再无纠纷。
协议达成后第3天,被告就全部履行了3000元赔偿金,该案调执结合,法官快调快执快结,当天即向原告进行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