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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开展“法官讲办案故事”活动第四期—“仅在借据上签名”之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3-31 18:42:51 打印 字号: | |
  “仅在借据上签名”之法律责任

              民二庭 杨筱会

【办案微思】

  俗语有云:“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贷在人们日常经济交往中,逐渐从单纯依靠个人信用发展到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据、欠条等书面凭证;债权凭证或合同除了债务人签名外,还有中间人、介绍人、证明人、担保人等签名,有的会注明身份,有的只是签名。在之前的案件中,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未注明身份,则极有可能以担保人身份被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借据上签名,不一定要承担责任”。该条文就为法官审理该类案件指引了一条正确的方向。

【案情回眸】

  被告寇某向原告万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寇某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黄某在借条左下方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认为黄某系担保人,将被告寇某、黄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寇某给付欠款,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被告黄某称其签名属实,只是证明人,不是担保人,双方未签订担保合同,原告亦未提供能证明黄某系担保人的证据。

【审理心得】

  这种情形,依据上述法条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