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一审到2017年申请再审,一件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案件缘何久久未决?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其支付货款,买卖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划分?合同未对玉米种子价款进行约定,历经10年当时货物价格如何确定?
2015年5月,户县法院受理原告陕西秦龙绿色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龙种业公司)与被告李林(化名)买卖合同一案。庭审中,原告秦龙种业公司向法院提交经被告签字确认的调拨单三张,且被告李林对该组调拨单不持异议。被告李林向法院提交有明显涂改痕迹的收退条两张,辩称已向原告返还部分玉米种子,且原告提交的调拨单仅能证明他曾从原告处拉货,但不能证明他没有支付种子款。考虑到原、被告长期业务伙伴关系,法官多次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但因原、被告意见差异较大,致调解无效。
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户县法院法官在充分审查证据及庭审资料的基础上,考虑市场交易惯例,依法对该案及时进行了判决。该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主张已向原告支付货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调拨单未对玉米种子价款进行约定,户县法院参考提货地市场交易价格及双方交易习惯,依法对原告主张的价款进行了调整;因被告李林提交证据存在瑕疵,且未能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证,故对被告已向原告返还部分种子的辩称不予采信。
宣判后,被告李林不服户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院,西安市中院于2016年3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7年,被告以不服一、二审判决为由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经陕西省高院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被告李林的再审申请。
2017年4月26日,历时3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户县法院祖庵法庭庭长率案件承办相关人员第一时间给原告秦龙种业公司送去了他们期盼已久的裁判文书,全国玉米育种专家郭老向祖庵法庭一行介绍了多年来公司的培育成果,代表公司感谢户县法院守护了公平正义,践行了司法为民,让企业发展有了法律保障,让市场运行有了强大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