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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装修公司员工签订的装修合同未盖公章 是员工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作者:彭丹丹  发布时间:2017-06-09 16:02:13 打印 字号: | |
  架不住装修公司业务员的殷勤示好百依百顺和各种拍胸脯的保证,忍不住就要与他签订合同了?户县法院提醒您签合同之前可要做好充分准备以防后患哦!日前户县法院审理一起房屋装修合同案件,判决原、被告解除合同,装修公司返还房主装修款30000元。

  【案情简介】2015年6月6日,刘先生与某房屋装修公司员工崔力(文中均系化名)达成房屋装修合意,后崔力从该公司离职,王先生遂与该装修公司另一员工张盛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合同未盖公章、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约定装修总价款为78000元,分别于合同签订后、木工作业完成后、装修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60%、35%、5%,装修期限3个月。合同签订后刘先生陆续向张盛支付了装修款共计69000元,但并未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9月下旬,因张先生未支付装修余款,装修公司停止施工。12月1日原告将装修公司及张盛诉至户县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两被告共同返还装修款40000元并支付7800元违约金。装修公司以刘先生未直接与其签订合同为由,拒不承认张盛是其公司员工,拒绝承担责任。张盛则认为他是代表装修公司与刘先生签订合同,并将所收装修款交由公司会计处,他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在本案中应是第三人而非被告。

  【争议焦点】刘先生到底是与谁签订的合同,张某到底是不是装修公司的员工,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证据链接】刘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装修合同及张盛出具的收款收据等材料均不能证明以上问题。装修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观点。张盛向法庭提交了装修公司向其出具的收据及材料清单(收据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张盛给装修公司的汇款凭证、证人证言(证人均出庭作证,其中一人为装修公司设计师)。装修公司对张盛使用其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收取张盛的票据和汇款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刘先生申请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涉案工程没有设计图纸,无法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为由将鉴定申请退回。

  【?法点评】装修公司原工作人员与刘先生达成合意,由张盛与刘先生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装修公司对张盛使用其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收取张盛的票据和汇款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足以说明张盛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刘先生与装修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刘先生在支付部分装修款后,装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房屋装修,现装修公司逾期未完成,刘先生依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对于刘先生要求返还装修款部分,因无鉴定结论,合议庭酌情予以认定。对于刘先生主张违约金部分,因其亦未按约定支付装修款,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相当,故对违约金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原、被告解除合同,装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刘先生装修款30000元,对刘先生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装修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院上诉,中院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