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鄠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张良、王进(文中均系化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良曾于2008年因犯盗窃罪服刑5年,2015年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知情人李凯举报,被鄠邑法院依法判处张良有期徒刑1年。服刑过程中,张良一直对揭露其犯罪事实的受害人李凯耿耿于怀。刑满释放后,因对李凯怀恨在心,张良偷偷计划对李凯进行报复。2017年4月14日,张良伙同王进对被害人李凯进行敲诈勒索,同年5月19日,二人被抓获,随即又被依法逮捕。
2017年8月7日,鄠邑法院对此案立案受理,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张良以李凯揭露其犯罪事实让其坐牢为由,伙同被告人王进驾车强行将李凯拉到一废弃砂石厂进行殴打,向李凯索要钱财,在未得到现金的情况下,逼迫李凯写下10000元借条。案发后,王进家属向被害人李凯补偿1000元,取得了李凯对王进的谅解。
鄠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审理认为张良、王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李凯实行殴打、威胁,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决定对张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对王进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