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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三轮车撞上隔离墩致亡 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作者:彭丹丹  发布时间:2017-10-19 16:29:48 打印 字号: | |
  10月16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死者谢平(文中均系化名)因无证驾驶三轮车上路行驶撞到水泥隔离墩致亡,鄠邑法院判处谢平承担60%事故责任,公路管理方40%事故责任,向谢平家属赔偿13万元。

  2016年9月23日,谢平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在108国道行驶时,不慎撞到道路上的水泥隔离墩,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谢平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救治无效死亡。2017年初,谢平继承人王秀等5人将涉事公路管理方起诉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处该公路管理方赔偿谢平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鄠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理中查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西公交认字?2016?第6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平负事故全部责任,谢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遗散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堆放、遗散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不明确时,由对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案公路管理方作为发生交通事故路段的管理机关,不能举证证明堆放、遗散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且该公路管理方应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有及时清除妨碍的义务。公路管理方违反上述义务,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谢平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鄠邑法院经审理判决谢平对事故承担60%责任,涉案道路管理方对原告方损失承担40%责任,依法向原告方赔偿损失13万元。

  案件宣判后,因判决书论理详实,法律规定明确,证据充分,当事双方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