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以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七名被告人三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被告人系某重点工程项目经理、工人,今年3月9日七被告人驾驶两辆车,看完工地返回途中,路经西汉高速鄠邑区涝峪口东流水沟进沟口处,发现一只羚牛在山坡觅食,为饱口腹之欲,三名主犯张某、李某、李某某遂指挥工人徐某、王某、邱某、赵某围捕羚牛,几人用石块将羚牛赶到一陡坡上,使羚牛无法走动,王某爬到附近的树上,用工地的安全绳将羚牛牛角套住,将绳子另一头绑在轻卡车上,由赵某驾车将羚牛从山坡上强行拽落到山沟后,继续将羚牛强行拖拽到路边,被告人等人用石块砸羚牛头部致羚牛不能动弹,又共同将羚牛抬上车准备将羚牛拉去屠宰。被告人捕杀羚牛的过程被当地村民发现,村民随即向森林公安进行了举报,当晚,被告人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鄠邑区涝峪桃园沟内一小木桥下的山洞内找到被掩埋的羚牛尸体。 经鉴定,被被告人杀害的羚牛为扭角羚,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七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羚牛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主从犯,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及情节和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