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又是否是 “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下面由鄠邑法院法官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并为大家具体讲解两种法定的离婚途径。
本期内容:“离婚冷静期”制度限制了婚姻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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