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也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民间借贷,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以保障将来借出去的钱能够及时要回。然而,《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原来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下面由鄠邑法官为大家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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