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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鄠法篇】 办好执行“小案子”  心系群众“大民生”
  发布时间:2020-11-17 17:26:23 打印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做自己的大事。的辩证法,蕴含着“为了谁、依靠谁”的重大命题,体现着工作中能否践行初心使命的责任担当,关切着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目的与动力。民生案件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近年来,邑区法院持续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把依法执结每一起案件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实践,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的现实路径,切实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近日,申请执行人韩勇将一面印有人民的好法官 新时代的楷模字样的锦旗交到邑区法院执行局长宫美安、执行法官李建民的手中,激动地说:宫局长、李法官,太感谢你们了,我没想到被执行企业都不存在了,你们还能帮我要回执行款。

原来,申请人韩勇曾为A公司拉运沙石和水泥,运费结算为7053.25元人民币。之后A公司仅给付1500元,韩勇也以借款名义从A公司领款550元,但A公司仍欠韩勇运费4903.25元。经多次催要,A公司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付。无奈之下,生活拮据的韩勇诉至邑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运费及利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欠韩勇运费4903.25元,于同年61日前付清;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法人资格却因被B公司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韩勇匆匆忙忙地跑到执行局长宫美安办公室,焦急地问:宫局长,A公司不存在了,我找不着人了,那我的钱可怎么办呀?宫美安局长一边劝韩勇不要着急先坐下,一边耐心地向他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现在B公司吸收合并了A公司,那么A的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继,所以可以将B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是韩勇表示,只要B公司一次性给付4900元,他愿意放弃其余案件款及利息,案件就彻底解决。接下来,宫美安局长和李建民法官多次与B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系,经过耐心释法、教育劝导,B公司最终履行了义务,韩勇如愿拿到了执行款。

践行初心使命从未止步,司法为民也永无休止符。下一步,邑法院将继续依法履行职能,持续加大涉民生案件攻坚力度,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深入推进平安邑、法治邑建设,努力让辖区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法官寄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时,申请执行人不要慌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以此来维护自己的胜诉权益。

(文中名称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刘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