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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心调解平论争  法治护航促营商调解“玻璃”小纠纷 法治护航大营商
  发布时间:2021-12-15 13:48:06 打印 字号: | |

“45000元,我们当场给,诉讼费也当场给”,被告方如是说,“收到45000元和诉讼费后我就申请撤诉,玻璃我随后去拉。”原告方也积极回应。在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吴邓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一场纠纷就此化解。

2020年12月20日,原告西安市邑区某玻璃批发配送中心委托被告西安某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对其6mm白玻璃,共计4000多块进行钢化加工处理。第一批钢化玻璃(约1700块)钢化完成后,被告在玻璃上印上了符合国家标准的钢化认证标志。原告将该批玻璃合成真空并装至铝合金框内运送至案外人安康市某公司所在项目工地进行安装,但随后开发商验收时以该批钢化玻璃不合格、钢化率远低于国家标准为由,将玻璃退回原告,并表示后期的玻璃亦不再接收。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玻璃成本价、钢化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111443元。

庭审中,原、被告对第一批钢化玻璃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实际损失大小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同意调解,原告当庭申请对该批玻璃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现价值进行专业鉴定。为了厘清案件事实、固定送鉴定的玻璃样本、明确玻璃数量,吴邓法官专门来到该批争议钢化玻璃存放现场进行勘验并清点数量。钢化玻璃分四处存放且数量繁多,清点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但严谨的工作态度促使吴邓法官一块块完成清点,仔细核实钢化玻璃数量,经双方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完成鉴定前期的勘验程序。

为了能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以及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快速高效的化解纠纷,吴邓法官一边积极委托鉴定,一边再次组织调解。通过摆事实、讲法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吴邓法官再次将原、被告通知到法庭,被告当场给付原告4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在被告完成当庭给付后,原告也自愿申请撤诉。至此,这起因玻璃钢化加工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圆满解决。

本案的成功调解,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肯定,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邑区人民法院始终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推进涉企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将司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积极降压诉讼维权成本,以审判质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许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