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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遗产继承引纠纷“姐弟”调解释前嫌
  发布时间:2022-01-12 09:48:21 打印 字号: | |

9月24日,邑区人民法院余下人民法庭赵燕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外甥女与养子之间的继承纠纷案件。双方都曾在老人生前尽到赡养义务,此前,原、被告已就房屋归属及遗嘱的效力等问题向法院多次起诉,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最终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该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原告赵梅是张天、张普的外甥女,张天和张普的儿子于2012年去世,此后由原告赵梅照顾张天和张普的生活起居,并且代其偿还修建房屋的欠款,虽是外甥女,但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2014年6月7日,张天、张普立下遗嘱,约定二老去世后,其侄孙不愿意顶门继承时由原告继承全部房产。2015年9月11日,张天、张普与被告赵河、吴月签订收养协议,由被告赵河、吴月为二老养老送终,赵河、吴月由商洛迁居至此,向村子交纳了40000元落户费,对二老尽养子女的赡养义务。2016年张天去世,张普再次立下遗嘱,2018年张普去世。此后,赵梅与赵河、吴月为继承张天和张普的遗产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到邑区人民法院,要求一、确认2015年9月11日张天、张普与赵河、吴月签订的收养协议无效;二、确认张普2017年10月23日所立遗嘱无效;三、判决张天、张普位于西安市邑区玉蝉街道割耳庄村的遗产房屋,由原告赵梅继承。并将张天之弟张星及张星之子张顺列为第三人。

赵法官在开庭前仔细阅读案卷,理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开庭时,赵法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但多份证据难以认定,当事人的情绪较为激动。由于老人均已去世,确认收养协议及遗嘱的效力会让当事人产生一定的费用并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为维护当事人之间亲情关系,赵燕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赵法官选择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耐心地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最终,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当庭提出撤诉,并希望每年能在忌日及春节时对已亡故的亲人进行祭拜,以表哀思,被告表示虽然老人已经去世,但他与原告仍是“姐弟”,两家的亲情不会变淡。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为了让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邑法院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辖区乡情民俗,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注重情感、伦理、人际关系的调整、弥合和修复,更加切合家事案件当事人特殊的心理情感需求,使家事案件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化关怀,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许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