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们大家好,欢迎继续收看《交法随身听》节目,本期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都是在被侵权人鉴定构成伤残或者死亡时才予以支持,那么孕妇因交通事故流产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张某右侧第2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右下肢等多处损伤,后因服用消肿活血化瘀抗炎对症治疗,致其流产。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遂张某起诉王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包含精神抚慰金。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该交通事故虽未造成原告孕妇本人伤残或者死亡,但因肇事方的侵权行为与孕妇流产有关联性,侵害了孕妇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使其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是长久且难以愈合的,不仅侵害孕妇身心健康,也侵害了其生育权,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因此,法官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