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法官,谢谢你的帮助和指导,我再也不会因为工作而忽略女儿的家庭教育了,离婚后我会好好爱护女儿,履行好作为母亲的职责……”
近日,鄠邑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于2020年恋爱并于同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小刘,婚后,双方因性格、家庭琐事等矛盾频繁吵架,感情破裂,最终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和刘某离婚。
经承办法官巨西挺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父亲刘某称小刘应由自己抚养,小刘自出生7天后妻子王某就出走至今未归,未对孩子履行任何抚养义务。
巨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向原、被告释明,即便双方离婚,双方都负有对未成年女儿小刘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考虑到王某之前未主动与女儿沟通联系,未及时履行足额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责任的行为,缺乏对子女的生活应有的关爱,且小刘一直与其父亲生活,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小刘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抚养权归刘某所有。
为让孩子在成长中拥有完整的家庭教育,巨法官劝解王某,母亲这个角色在孩子的成长教育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通过自己正确的言传身教促使孩子养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和品行,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代表责任的终止。同时巨法官也向孩子的父亲刘某提出建议,父母双方均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于孩子的成长教育责任,双方应共同承担。
为更好地督促当事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送达调解书的同时,巨法官向原、被告送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诫王某,小刘年岁尚小,作为父母,不能以相互之间有矛盾、离婚等理由推脱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造成孩子家庭教育的缺位,应和刘某相互配合承担起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巨法官,感谢你的良苦用心,你放心,小刘始终是我们的孩子,我们一定好好爱护她,不会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席!”双方认真阅读《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后,均表示,虽然夫妻感情不在,但是以后会多站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承担起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