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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宴服务员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28 18:09:57 打印 字号: | |

“欢喜,过两天张大福家嫁闺女,需要几个人上菜,你联系几个人吧!”

“没问题,老刘!”

谁料喜宴当天,服务员张梅花在工作中不慎滑倒造成右踝关节骨折。那么问题来了,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张大福为女儿举办出阁喜宴找了在当地小有名气的大力担任宴席的主厨负责宴席的菜品制作和烹饪,并邀请服务队负责宴席桌椅、板凳、碗筷等一应事宜。

然而在喜宴当天,服务员张梅花在运送喜宴碟子时,未注意到地面有积水,不慎滑倒,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出院后便将喜宴的主家张大福、主厨大力和服务队成员叶欢喜一起起诉到法院,后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各方争议

张梅花:“我是在张大福家干活才受伤的,赔偿费应该由主家张大福承担。”

张大福:“大力将宴席服务队都承包了,赔偿费应当由大力承担

大力:“我是主厨,只负责做菜,人是叶欢喜找来的,我和她不存在雇佣关系,赔偿费应由叶欢喜来承担。

欢喜“我也是服务队的工作人员,并不是管理者,赔偿费不应该由我承担。”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刘大力称因原告不符合餐饮人员的相关健康条件,故其曾于事故发生前一天通知原告次日不要再来喜宴干活,由此说明原告在干活过程中受被告刘大力管理。

事故发生后,刘大力曾委托叶欢喜向原告支付工资及500元治疗费,由此可认定原告系从被告刘大力处取得报酬,再结合各方陈述及证人证词等综合评判,认定原告与被告刘大力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直接劳务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大力作为原告的雇主负有为原告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以及对其生命健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疏于对现场工作设施的管理,导致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具有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梅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其自身应具备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应充分尽到审慎义务,但因其疏忽在行走过程中未对地面情况进行查看导致事故发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及各方过错责任大小,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剩余70%责任由被告刘大力承担。

温馨提示

近年,农村喜宴服务队替代了传统的乡亲帮忙,成为农村宴席服务主力军,本案就是劳务关系中表现较为新颖的一种情形,该类案件往往是通过乡党、朋友介绍干几天活,在提供劳务时,也不会签订书面协议等,当损害现实发生时往往难以维权,因此,劳务者在干活前应当先与雇主沟通清楚,明确自己受雇于谁,并注意留存证据;其次,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注意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及隐患,若未尽到审慎义务,也有要担责的可能。(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