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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内出轨,这些法律问题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4-07-26 09:22:43 打印 字号: | |

 婚内出轨向“小三”大额转款

原配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吗?

该转款行为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转款行为是否有效?

关于婚内出轨

这些法律问题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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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刚和李丽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2020年8月,李丽与被告张涛认识后,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几年时间,李丽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以及发红包等方式转给被告数十万元。原告刘刚知道此事后十分气愤,认为李丽转给被告的财产属于其与李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李丽与被告张涛的婚外情关系有悖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转款行为无效,并返还上述转款。

法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张涛辩称其与李丽之间的转款系借贷关系,并非赠与关系。本案中,该转款行为的性质属于什么?该转款行为是否有效?

经查明,涉案财产系原告刘刚与李丽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收益,属于刘刚与李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李丽在与原告刘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张涛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虽然被告曾向李丽表示会偿还借款,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李丽向其转账时,双方系借贷关系,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李丽的陈述,李丽转给被告刘刚的的款项系双方维持不正当关系而在经济上的往来,而非借款。因此,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为赠与关系。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原告刘刚提交的证据以及李丽的陈述,被告张涛在明知原告与李丽为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李丽发展为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故李丽向其转账的行为应无效。因此,李丽未经原告刘刚同意向被告的转款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李丽向其转账的款项。

法官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二人应当恪守忠实义务,珍视家庭、互尊互爱,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经营好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稳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自觉与已婚异性保持适当距离,珍爱名誉、自尊自爱,不要做出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在自身权利遭到损害时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系化名)


 
责任编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