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友转给我的520元、521元、1314元,是表达‘我爱你’、‘一生一世’的意思,分手了是不能要回去的,凭什么我谈恋爱收的‘520’就要返还呢?”
“你谈的男友,转给你钱的时候是有妇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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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鄠邑法院大王法庭张丹萍法官审理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庭审现场,原配与“第三者”对簿公堂、激烈争辩。
案情回顾
2011年吴佳与丈夫张波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20年8月,吴佳发现丈夫张波与王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查阅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明细,发现张波多次向婚外情人王婧转账,多为“520、521、1314”,且转账时备注“爱你,宝贝;宝贝生日快乐;希望每个节日有你”等暧昧语言。此后,张波一边向妻子承诺与王婧一刀两断,回归家庭好好过日子,另一边仍与王婧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不仅多次向王婧转账,而且陪同其购房并支付装修费、以及在王婧看病时为其支付医疗费、购买生活用品等。吴佳忍无可忍,最终与张波离婚。
吴佳认为在她与张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波向婚外情人多次赠与财产,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现离婚后追回前夫赠与给第三者的财产,故将王婧告上法庭,诉请王婧返还张波向其赠与的财产共计83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婧称其与张波系恋人关系,谈恋爱时不清楚张波的婚姻家庭情况,其收到张波的转账部分用于共同外出旅游花费,且王婧也给张波转过账,故不同意向原告吴佳返还。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张波称本案中法院审理需要王婧返还的财产同意全部归其前妻吴佳所有,对于被告王婧向张波的转款,原告认同并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第三人张波向王婧支出的款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所支出,系为维持不正当婚外关系而支出,既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又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悖,且未经原告同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原告作为上述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请求被告返还上述财产,且第三人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同意返还的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在追求幸福的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价值观,超出合理边界的感情和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还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终落得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